发布时间:2008-08-11 08:18:26 来源/作者:春城晚报 核心速读 为了3000元钱,楚雄男子杨某和21岁的女子褚某,竟光天化日潜入素不相识的受害人家中使用暴力把未满两个月的女婴绑走卖给他人。日前,杨某与褚某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20年及10年的刑罚。 入室劫走两月女婴 “一个在昆明打工的朋友结婚几年了一直没孩子,他托我帮忙找一个。” 2007年3月中旬,牟定县江坡乡男子杨某找到在楚雄打工的大姚籍朋友褚某商量,让她帮忙一起去抱一个孩子,卖给朋友。 3月21日上午10时许,杨某、褚某在楚雄市开发区农贸市场门口遇到受害人梅某某背着才出生不到两个月的女儿,锁定目标后,褚某尾随梅某某,杨某赶回住处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手铐随后赶来。 两人一路跟着梅某某来到其租住的楚雄开发区官屯小区出租房后,假借要租房看房子,与梅某某搭上了话。进屋后,杨某乘梅某某不注意,用手掐着梅某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褚某趁机用胶带将梅某某嘴封住,接着杨某用手铐将梅某某双手铐住,并用胶带将其双脚捆绑。褚某将女婴抱走先离开,杨某则又抢走了梅某某的一部联想手机和现金25.1元。 3000元卖给朋友 回到住处后,杨某当即打电话通知其朋友詹某说,“你快些带着钱下来,小孩找到了。”当天下午4时许,詹某夫妇来到楚雄,双方商定以3000元价格成交后,詹某夫妇带着女婴乘出租车返回昆明。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走访和布控。3月22日上午8时许,民警带着受害人梅某某在楚雄火车站进行蹲守时,发现正准备乘火车逃逸的杨某,当即对其实施抓捕,紧接着抓获了褚某,并于当日下午到昆明詹某家将被拐卖的女婴接回。 主犯获刑20年 杨某拐卖儿童、抢劫案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褚某拐卖儿童案经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褚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楚雄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褚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http://news.yntv.cn/category/10106/2008/08/11/2008-08-11_615455_10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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