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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倒卖”被拐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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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7-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2-19 10:08:23
今年“打拐”专项斗争中,河南省新乡市共解救1700多名被拐儿童,其中60多名婴儿因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而交新乡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六·一”前夕,该市妇联在市直机关女干部中开展了代养孩子的“争做爱心妈妈”活动,市体改委农业科科长田冬梅因此成了一名婴儿的“爱心妈妈“。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田冬梅与福利院发生不愉快,福利院收回孩子。9月份,福利院又通过一纸协议将50多名儿童寄养出去,还要求每个寄养人向福利院交5000元保证金。自此,双方争议升级,田冬梅说福利院倒卖婴儿,福利院说田冬梅造谣生事。此事被当地电视台连续报道。

  究竟孰是孰非,记者于11月下旬进行了深入调查。

  田冬梅:福利院倒卖孩子

  11月下旬,田冬梅投书新闻媒体,说该市社会福利院的爱心变味了,在集体倒卖被拐儿童。

  田冬梅说,“争做爱心妈妈”活动开展后,她第一个去福利院认养孩子。6月底福利院通知:可以把孩子接到家抚养,如果找到婴儿父母,可以办理合法手续,随时领走;如果找不到婴儿父母,可以根据《收养法》,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收养,“爱心妈妈”可以优先。9月5日,她接到福利院通知,措辞十分严厉,叫把孩子送回去,理由是“爱心妈妈”活动结束,如果不送后果自负。田冬梅按通知把孩子送回了福利院。星期一晚上去接孩子时,福利院锁了两道门,不让接孩子。当时有的“爱心妈妈”同院方吵架:“让送回孩子,为什么有些人不送?”院方回答:“不送小孩子的都交了钱!”

  她同市政府有关人员交换意见:这是“打拐”斗争中营救的孩子,福利院卖,咱花钱买合适不合适?同志们一致意见是:稍等等再说。等的结果却是看到卖孩子:某区直机关司机交了1万元,某公司经理交了1万元,都领走了孩子,院方都是以借钱的名义打白条。以后,“爱心妈妈”再缴1万元,连个白条都不打。

  田冬梅说,新乡市人民政府对这批找不到父母的婴儿极为关注,在开展市直机关女同志献爱心活动之后,又于9月8日发出《关于送养在<打拐>专项斗争中获救的被拐婴儿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了《收养法》有关规定,并根据新乡市实际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市福利院却置《收养法》和市政府通知于不顾,把在“打拐”专项斗争中获救婴儿高价出卖。她不明白这同拐卖儿童有什么本质不同?她希望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福利院:田冬梅别有用心

  为澄清事实,记者于11月24日对新乡市社会福利院进行了采访,院长黄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标题为《田冬梅是“爱心”还是“私心”》的书面材料。

  这份材料称:“田冬梅作为一名市体改委干部,由于没有达到收养孩子的目的,就不顾事实,不负责任地散布、投诉,造谣说福利院在高价卖孩子,一时间沸沸扬扬,令人不辨真伪,很多新闻单位也相继来院了解采访这一情况。”

  在对田冬梅与福利院的一系列争执作出一番“澄清”之后,该材料得出结论:“田冬梅献爱心是假,想收养一个孩子是真。她说她对孩子感情深,感情是不能代替政策的。爱心只是一个活动,献了爱心并不等于就可以一定办理寄养,甚至办收养手续。这是几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画等号的。寄养只是甲方与乙方达成的一项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任何一方强行要求对方都是不合法的。”

  既然福利院说田冬梅是在造谣,而该院没有倒卖孩子。那么,9月份以后,福利院向寄养家庭收取押金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对此,福利院院长黄莹、副院长张满场、张本海解释说:福利院将孩子寄养出去, 是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办理的,这项工作在全国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均已开展。鉴于这批孩子背景复杂,正在查找亲生父母之中,院方依据《合同法》,制定了寄养协议书。寄养不是收养,寄养家庭只有义务,而不能作为孩子合法监护人。为确保孩子们在寄养家庭能正常成长,不被转让、拐卖、虐待,福利院采用了经济制约、法律保证两项并举的措施。在寄养过程中,如违背协议条款,将取消其寄养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孩子找到亲生父母,5000元保证金如数退回。

  他们又解释说,60余名被解救孩子,其中4名被亲生父母认领,1名死亡,4名患脑性瘫痪,2名患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在院8个月,共花费院方20余万元。院方于4月下旬向政府有关部门打报告申请这批孩子的费用,因种种原因,资金迟迟没有到位。到10月中旬,市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来6万元,这与院方所花费用相差甚远。院方知道政府有困难,财政状况不佳,然而,一个小小福利院又有多少钱来承担孩子们的一切费用呢?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资金的不到位,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原因。

  他们说,长期以来,福利院担负着全市的孤、老、残、弃收养工作,每人每月143元的费用,已经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60余名孩子的到来,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已外欠15万元。到年底,职工工资将无法发放,锅炉将不能运转,在院的近百名收养对象将衣食不保。

  “爱心妈妈”们:把孩子当成了物品,很不严肃 

  对于田冬梅未领养到孩子的原因,福利院领导如是说:“她一是不遵守福利院的规定,经常不按时接送孩子;二是到处说福利院在倒卖孩子,败坏了民政部门的声誉,其目的是不想缴钱领养孩子。我们认为她不够条件,所以不允许她领养。”

  田冬梅则认为,自己既符合寄养条件,也符合领养条件。她说,她有30年党龄,大学文化,又是全国劳模,自己的孩子还考上了重点大学,算得上教子有方,把被拐儿童寄养到她家,再合适不过。再者,自己投书新闻单位是光明正大的,是如实反映问题,是为了让福利院把工作做得更好,并非造谣生事。况且,新乡市妇联副主席高卫平在接受《新乡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说过:“如果孩子们需要有人领养时,‘爱心妈妈’们应该优先,因为人家已经付出了。”

  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爱心妈妈”含泪告诉记者,她抱的是一个病女婴,有气管炎,9月18日与福利院签订寄养协议时,又写保证书,又交钱,等领到孩子时,孩子就住了医院。前不久,河南电视台采访了她,她说了实话。节目播出后,福利院一女同志就打电话给她要中止合同。她说,福利院个别人打击报复心理特强,他们拿孩子做筹码,太不像话,“爱心妈妈”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是不公平的。

  在新乡市,记者所见到的多位“爱心妈妈”,除同情、支持田冬梅外,大多对福利院收取押金的做法颇有微词。她们认为,福利院把孩子们当成了物品,谁交5000元押金就可以成为寄养人,很不严肃,甚至有点荒唐。但包括田冬梅在内的一些“爱心妈妈”也坦露,她们确实与孩子们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如果政策允许,有领养的愿望。

  民政官员:不明白“爱心”抵押是对是错

  那么,新乡市社会福利院对50多位寄养人收取押金的做法是如何解释呢?该院院长黄莹说,为了以后找到孩子父母时,孩子能顺利回到父母身边,所以他们考虑让寄养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签订协议。这与 “爱心妈妈”活动不是一回事,当了“爱心妈妈”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养孩子。办理手续时,都只收了5000元,多缴的部分如数退还。这种协议是合同式的,如果今后找到了孩子父母并将孩子送回时,收的这5000元钱还要返还给寄养人。

  当记者问起福利院收取押金的依据时,3位院长都说,他们是遵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19号”文件精神办理的,并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文件。记者看后,并没有发现有让福利院向寄养家庭收取押金的内容。黄莹院长立即针锋相对地说:“文件上也没有规定不让收取押金。”

  张满场副院长马上解释说,用经济担保也是一种手段,保证金只是协议中的一部分,如果将来找到孩子的父母,是想通过经济上的约束促使寄养人顺利交出孩子。记者说:“协议更具有约束力,谁不交出孩子,福利院都可以诉诸法律。不交押金不行吗?”张满场答道:“我们不可能给几十个孩子都打官司。”

  针对保证金问题,新乡市民政局社会科高继业科长说,收保证金确实找不到依据,但是,是经过双方认可、同意的。他自己也说不明白福利院的这种做法是对是错。

  对此,新乡市一位有着30年司法实践的资深法官说,如果谁交钱就可领养孩子,福利院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很难排除倒卖孩子的嫌疑;如果这笔钱是押金的话,也于法无据。

  法律专家:“爱心”抵押不违法,但也不妥

  记者就福利院向寄养人收取保证金一事,采访了河南师大法律系副主任张传先教授。

  张教授说,从理论上分析,寄养不断绝孩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寄养”条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新乡市社会福利院通过协议,把孩子寄养出去,谈不上违法,但收取保证金是不妥的。保证金虽然普遍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始终不明,是担保或是其他意思不好界定。如果解释为担保方式,福利院的做法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担保法》中担保方式只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寄养关系不是债务关系,是不能用金钱担保的,担保的方式也不能够任意创造。假如交过保证金的寄养人不交出孩子,最终还是要依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还说,现行的《收养法》和《婚姻法》中都没有“寄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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