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针对社会关注的流浪残疾人和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的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其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或者部分补助。 http://legal.people.com.cn/h/2012/0108/c226563-35425419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