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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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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1-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合肥12月29日电(记者 李光明 实习生 张璇)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针对社会关注的流浪残疾人和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的问题,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其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
  该条例规定,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安徽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年龄在7岁以下,听力、视力、脑瘫等情况的残疾儿童将能接受民办康复机构全部或部分补助 。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教育机构,该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来源: 法制网[url=](责任编辑:于澄)[/url]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12/29/content_3253183.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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