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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
2008年05月13日13:45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 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遵照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有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挑战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目标。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简称反拐)合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大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重点地区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和康复中心,实施了一批预防犯罪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的试点项目。此外,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充分运用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总之,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及务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我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团伙犯罪趋势明显,跨国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更加狡猾并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寻找新的侵害对象。在工作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职责需进一步明确,执法环节和部门间合作需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国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 (5)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成员单位。 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公安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签署和实施相关国际公约。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四、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制办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公安部负责) (4)在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