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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手段不同导致量刑不同使用安眠药拐卖儿童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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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11-2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浙江慈溪的陆某与向某图谋将陆某姐姐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吴某拐卖。陆某谎称自己将去外地,走前想带吴某出去玩,为小孩子买点东西。陆某姐姐同意了。

随后,三人带小孩子来到慈溪胜山镇某旅馆206房间内,向某诱骗陆某姐姐喝下事先准备的放有安眠药的牛奶后,趁陆某姐姐熟睡之际将吴某抱走,至福建省将吴某以两万元的价格卖掉。

公诉机关认为,陆某、向某使用麻醉方法,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两被告人是通过拐骗的方式抱走婴儿的,不能定性为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陆某、向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和向某是拐骗儿童还是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因为,手段不同将导致量刑上的差异:以拐骗手段拐卖儿童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则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被告人在拐走婴儿上是有共谋的。抱走婴儿当天,向某和陆某看好旅馆、买安眠药、买牛奶,紧接着骗陆某姐姐带儿子去逛街,并借口到旅馆休息。这已给婴儿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但并没有真正侵害这一客体。

他们着手犯罪是从给陆某姐姐喝牛奶开始的。因为,带有安眠药的牛奶可以使陆某姐姐处于麻醉状态,小孩的人身安全将遭到威胁,而“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作为《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在此时得以实现。

两被告人是在陆某姐姐喝下牛奶后沉睡不醒时抱走婴儿的,这种行为就是“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因此,对两被告人应以拐卖儿童罪适用加重刑。(王颖 叶胜男)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77011&ctyp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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