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王晓雁
"拐卖妇女儿童,这是一种最原始、最野蛮、丧尽天良的犯罪行为!"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周建元代表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着重处罚人贩子,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较少,这种制度上的疏漏,是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被拐卖现象未得到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周建元代表说,就是因为有相当数量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存在,才使得人贩子违法行当猖獗。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处罚较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由于买孩子家庭对孩子没有虐待行为,也没有阻碍公安机关的解救行动,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的减少和减轻。"
"因此光打击人贩子,属于治标不治本,因为收买者即使被迫送走第一个孩子,由于未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他完全可以有恃无恐地再通过人贩子购买第二、第三个孩子,这样,收买者就成了打拐的盲点。"周建元代表告诉记者,这次她带来的一份议案,就是呼吁立法部门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既加大对收买者的惩戒力度,对于那些想从人贩子那"延续香火"的家庭,也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周建元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中,收买者"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
周建元代表表示,由于法律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是犯罪,这种法盲意识也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所以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的力度。"如果刑法上述两款能够得以修改,也应在向群众特别是农民大规模宣传一定时间后再实行。"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