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初看了一下这部新法律,应该是说是补充后的法律,但我觉得我的好多问题还是没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带残疾孩子乞讨的人,是否可以先做有罪推定?如果不能怀疑孩子是被虐致残的,到时警察一句没有证据,教育一下仍旧会放人的。二是作为监护人,操纵孩子行乞者是否应该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已是监护人,这仍是一个先做有罪推定的问题。三是非监护人,比如志愿者,可否为孩子报案要求彻查,可否为孩子起诉?如果是必须监护人才能报案和起诉,那志愿行为肯定不会被认可,如果同时不能作有罪推定,那孩子迟早要还给乞丐。
这就是说,如果乞丐有事实的罪行,也只能是他来告他自已有罪,这真是天大的笑话了。谁让别人不能证明他不是监护人呢。 我觉得有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执法,执法力弱,一方面是执法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可行性问题。如果不能先作有罪推定, 那根本无法取证救孩子,这个法律又是一纸空文。
还有一个问题,罪罚太轻,犯罪成本仍无提高,尤其是作为监护人,几乎没有有效的惩罚。
这些是我个人观点,也是我对法律还不熟悉的不成熟想法。
所以我认为结合我们现在的志愿行动,我们如果找到了类似广州瞎眼宝宝或湖北的那个孩子,第一是报警,要求收容,这是有法可依的,二是收容期间尽快给孩子验伤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最好作DNA检测。三是立刻寻找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敦促公安机关查办,直至最后起诉。唯如此,坚持到底,才能还孩子一个公道,还天地一方正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