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几年来,我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实现了强制性收容遣送向关爱性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按照《办法》要求,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救助热线,探索建立起了“巡防巡查、快速反应、救助保障、协调安置和社会联动”五位一体的救助机制,全力打造“亲情服务、温暖驿站”救助品牌。区别不同对象,实施分区居住、分类救助。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实施监护性救助;对老年人、孕妇、危重病人、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实施一般性救助。5年来全省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91387人,其中女性44520人,未成年人20762人,60岁以上28257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14248人。从2008年起,省每年拨付500万元,用于跨省救助,跨省接送累计29857人,涉及全国30个省份。各市在主要街道、重点场所设置了救助引导牌,基本建立了以市级救助站为中心,县区民政局为依托,街道和社区为基础,巡回救助为补充的救助网络体系。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提供饮食、衣被等救助。普遍开展了“逢九必救”、“寒冬送温暖”、“夏日送清凉”等活动。
各地普遍建立了与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运输、妇联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现代传媒,大力宣传救助政策,报道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各市普遍聘请相关人员广泛开展了心理咨询、行为矫治、文化教育、妇儿庇护、协助就业等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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