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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只有斩断真正的幕后黑手才能让更多的宝贝“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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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2-20 08:14 |阅读模式
拐卖儿童的事件在当今社会早就已经屡见不鲜了。虽然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严抓严打拐卖儿童,然而儿童失踪被拐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人贩子无孔不入计谋百出,甚至大白天的公然抢夺拐骗幼童,给许多父母和婴孩造成了许多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时刻威胁着社会稳定和治安。据统计每年有近1000个家庭因为孩子被拐卖而使原本幸福温馨的家庭遭受无妄之灾。
        随便翻开报纸,看着那些因孩子被拐家长痛不欲生的场面,相信所有有同情心的人除了同情那些不幸的人们以外,肯定把那些人贩子的祖宗十八代骂了个遍,甚至想把他们碎尸万段仍不能解恨。
        然而大家在痛骂这些人贩子的同时可曾想过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人贩子是怎么产生的:
        1.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人贩子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商贩”,不过他们贩卖的货物是“幼童”。然而商贩的产生与买家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试想一下,某种货物如果根本没有人去买,那又有谁肯花力气去贩卖呢?
        2. 正因为有人要买,所以才会有人来卖,能赚钱的生意谁都不会错过。既然有人需要,那么重赏之下肯定必有“勇夫”。于是一些“胆大的勇夫”便应运而生。
        3. 人性的弱点中称之为“侥幸心理”,明知犯法可能落网,但面对巨额利润不是所有人都会无动于衷的。他们抱着侥幸的心里,遵从高“风险”高利润的理念开始了他们的“经商生财之道”。
        人贩子固然可恶应判重罪,但又有多少人会认看出整个事件中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这些人贩子而是那些买家。若非这些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到处高价“收购”儿童的买家,那些人贩子又怎么会通过贩卖儿童来发家致富呢?
        然而令人痛惜的是,花费许多精力和财力去打击违法犯罪的人贩子来治标的同时却没有想过真正的治本之法。纵观打击贩卖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发现所有的重点都是放在惩罚人贩子的量刑上,对于买家的惩罚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在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关于对收买儿童的人员的惩罚甚至如此的宽宏大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项法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甲家有钱因为某些原因造成自己膝下无子,为了不绝后,在乙地看中了乙的孩子,通过“某些手段”将乙之子据为己有带回甲地当作儿子抚养。那么今后若被查获,甲可以因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后,,乙不但要对甲感恩戴德,而且还要把甲当作恩人,因为甲从人贩子手中“买下”了乙的孩子,让乙的孩子免遭伤害,同时还有赡养之恩。而甲如果愿意可再到丙地实施同样的手段。若未被查获,甲则白得一子。但对于乙,为什么非得承受这失子之痛甚至散尽家财的无妄之灾呢?
        举个现实的例子:蔡声波,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大洋镇尤乾村墓下28号,如今因迁移户口至福州居住于金山的丽景天成。因为07年其妻汪氏确诊为“天生不孕”,为了使自己后继有人,便于07年至08年间从外地偷拐一名儿童,取名蔡正宏,养为己子,至今仍逍遥法外。若他日案发,根据条例,他不但无过,反而有功——因为他的“好心”收养让这个孩子免遭“人贩子”的“折磨”,如果你是这个孩子的父母,你白遭了多年失子之痛的无妄之灾,散尽家财之际还得对他感恩戴德。
        也许有人认为这个理论很荒缪,然而遗憾的是事实确是如此,真正的罪魁祸首往往被奉为上宾。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这些“好心”的买家收养这些无辜的孩子,这些孩子可能受尽折磨,可是谁又曾想过,若非这些“好心”的买家为了转嫁自己的痛苦,四处寻找人贩子,自己的孩子又如何会被人夺走,让自己承受这无妄之灾呢?若没有人去买那些孩子,又怎么会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去抢夺那些无辜的孩子呢?
        打击拐卖儿童,惩罚那些人贩子固然重要,但不能治标不治本。要想根绝拐卖儿童,只有呼吁立法将那些买家不管其是何居心都应该应该治以重罪,而且量刑应该重于人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企图转嫁“痛苦”的“好心人”不敢重金聘“勇夫”,让人贩子找不到买家而被迫“转行”。否则下一个受害的家庭很可能就是您的家庭,千万不要认为这是不可能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这个世界上很多事情未发生之前是永远不可能有人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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