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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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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雪 发表于 2010-11-1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1985年12月17日,第四十届
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86年起,每年的12月5日为“国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志愿人员日”(International Volunteer Day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简称:国际志愿人员日)。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志愿者是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则是任何人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在
国际社会,志愿服务源于对战争的人道主义援助。它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务在帮助弱者、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在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失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

  在中国,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志愿者和
青年志愿者建设,90年代开始发起“中国志愿者行动”,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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