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司空 于 2010-8-28 11:23 编辑
一岁患儿乐乐(化名)近日在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做腭裂手术后当日猝死,医院在补偿了5500元后,竟叫人将孩子的尸体掩埋。8月25日,乐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昨日上午,记者在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门口见到了乐乐的父亲。他告诉记者,由于乐乐是兔唇需要接受两次整形手术。出生后家人曾在咸阳一医院为乐乐施行唇部整形手术。8月16日,家人带乐乐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做腭裂手术。8月20日9点30分左右,乐乐进入手术室,11点左右出手术室。到晚上10点半左右,他发现儿子的手冰凉,急忙告诉医生。医院随即对孩子进行抢救,但儿子还是于当晚10点40分左右死亡。
乐乐父亲说,事后,医院让他签一个赔偿协议,只上到小学二年级的他稀里糊涂就在上面签了字,随后拿到了院方给的5000元赔偿金和500元交通费。
乐乐父亲随后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赔偿协议,上边写道:“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一致认为,患儿死亡系不可预知的因素,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鉴于患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医院道义性地给予患儿家属5000元补偿,车费500元”。乐乐父亲说,回到华县后,他在亲友的提醒下,发现自己的儿子死得蹊跷,遂找到医院。而让他更为吃惊的是,医院竟把儿子的尸体掩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委托律师,于8月25日将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了法院。
昨日,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党副院长、医务科赵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赵主任说:“小儿猝死的原因很多,由于患儿是兔唇,身体内部的很多情况很可能在术前没有检查出来。此事是一个医疗意外,医院并无过错。医院认为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
党副院长介绍说,由于患儿家属已和医院达成了协议。在处理患儿尸体时,家属称“尸体不带了”。他就电话联系了一名在医院值守太平间的人员孙某。孙某又联系了他人将乐乐的尸体掩埋,至于埋在何处院方不知道。党副院长认为处理尸体是家属授意的,但他未能拿出有关证明。
孙某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当晚他正在睡觉,接到党副院长的电话后就赶到医院,当时,在场的人还有一男一女,他以为就是死者家属。于是打了个电话,叫来平常在街上蹬三轮车的胡某。胡某随后将孩子的尸体运出并掩埋,他也不知道尸体到底埋在何处。
目前,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已将此事上报县卫生局。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观点
对于此事,渭南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天社认为,此事的焦点在于作为医疗机构的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若存在,则医院此前支付的“道义性”赔偿不能认为是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办法是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并及时封存病例,对医疗过程进行核查。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来源 :http://post-social.news.tom.com/s/250008F6268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