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司空 于 2010-8-5 13:00 编辑
陈士渠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
黄勇武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要案件侦查处处长
夏冬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吴剑中 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
毕玲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策划人语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活动,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打击重点。
从去年4月9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在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中,“打拐”更被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那么,“打拐反拐”工作当前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和新动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什么屡打不绝?下一步如何推进“打拐反拐”工作深入发展?
本期“热议”版邀请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负责同志以及多位长期从事“打拐”侦查办案及审判实践工作的公安民警、法官,共同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打拐”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展开分析与探讨,多角度、多层次地向读者展示“打拐反拐”新思路。
1分析现状: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哪些新特点,“打拐”工作面临哪些新问题?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活动,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但由于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呈现出职业化特点。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偷盗向采取绑架、抢夺等手段转变,侦破难度加大;二是拐卖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拐卖流动、留守儿童案件增多;三是拐卖、拐骗儿童后强迫其从事乞讨、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谈恋爱、交朋友、相约游玩等新的作案手段拐卖女青年;四是被拐妇女低龄化趋势明显,跨国、跨境拐卖妇女案件屡屡发生;五是拐卖妇女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伴生,常伴有抢劫、强奸、强迫卖淫等多种犯罪行为,危害严重。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要案件侦查处处长黄勇武:
由于一些地方群众中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希望“多子多福”,加之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客观上需要养儿防老,于是不管家庭条件好坏,家里一定要有个男孩,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大的非法收养买方市场。
拐卖犯罪作案易得手,案发后取证困难。尤其是拐卖儿童犯罪,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犯罪嫌疑人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轻易逃避打击,有恃无恐。
一些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拐骗、中转、接送、贩卖儿童各个环节均由专人负责,盗、抢、售“一条龙”。在广东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负责偷盗,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贩卖,环环相扣,在佛山被抢的小孩几个小时以后就被运送到了东莞的犯罪嫌疑人手中,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冬英:
有些人贩子把拐卖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因为这些地方的群众每天早出晚归忙于生计,自己无暇照看孩子,由于收入偏低也无力雇请保姆,加上防拐意识差,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很低,利润丰厚。这也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人贩子实施拐卖基本上采用哄骗的手段,也有的直接从看护人手中抢走儿童,只是在拐卖过程中有一个运输成本,不需要更多投入。有的犯罪分子采用低价买进,通过中间人层层加码、几经倒手的方式,赚取不义之财。还有的犯罪团伙控制和强迫被拐儿童从事街头卖艺、乞讨等活动,甚至将儿童灌服安眠药或致伤,骗取路人钱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冯金贵:
对于警方来说,“打拐”不仅流汗流血,善后工作的难度也很大。
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有待完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展后,有的被拐儿童找不到亲生父母,无人认领,如何安置困扰公安机关。本来交给福利院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有些地方特别是贫困落后的地区没有儿童福利机构,有的地方即使有,由于经费、人力、床位的不足也很难使被拐儿童得到妥善的照顾,保障条件不足,安置能力有限。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儿童福利院的收养对象是弃婴和孤儿。如果解救回来的被拐儿童很多,儿童福利院的承受能力也会受到挑战,这些孩子的生活、医疗以及其他费用,谁来负担?于是,警方在面对找不到亲人的孩子时就陷入两难境地:既找不到亲生父母,也无法送入福利院。
对被拐儿童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有些地方采取签订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暂时寄养在买家,责令尽到扶养义务,一旦找到儿童亲生父母则无条件解救。既照顾到被拐儿童的利益,也适应福利院安置能力有限的现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临时安置问题。
2剖析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什么得不到根本遏制?“打拐”工作面临哪些困扰因素?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经费不足和警力紧张影响“打拐”工作的深入开展。
拐卖案件多为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和团伙作案,涉及地域广,抓捕、解救、调查取证等花费大。据测算,办理一起拐卖案件,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2至3万元,有的团伙案件则需要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拐卖案件多发的地区往往经济落后,“打拐”经费保障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打击力度。亟须建立完善打拐经费保障机制,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设立打拐专项经费,为全面加大对拐卖犯罪打击力度提供经费保障。
当前拐卖犯罪形势十分严峻,而且拐卖犯罪本身十分复杂,需要专门的机构和队伍长期从事拐卖犯罪研究,掌握其规律特点,熟悉此类案件的侦办,否则难以胜任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工作。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除肩负打击、解救职责外,还承担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预防、宣传、救助、康复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目前,各地专职“打拐”人员为数不多,仅有天津、河北、吉林、四川、云南等省市公安厅、局在刑侦部门设立了“打拐”常设机构。严峻复杂的拐卖犯罪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打拐反拐工作任务要求“打拐”专业化,亟须建立完善各级打拐机构,加强打拐专门队伍建设。
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吴剑中:
近些年来,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落实反拐综合治理等重大举措,使我国的反拐打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有部分法律不利于“打拐”。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买方市场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又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买主处罚过轻或根本不处罚,会使得非法收买而获罪者极少,无法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使得收买者肆无忌惮,而有需求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实施拐卖犯罪。因此,对被拐儿童的收买者,首先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只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不处罚。如果打击力度不够,必将刺激拐卖儿童犯罪的蔓延。买卖儿童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践踏,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有对收买者依法给予严惩,取缔“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的发生。
另外,我国收养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有些收养人有合法的收养需求,但办理正常收养的手续繁琐,限制多,等待批准时间长,这使得被拐儿童有了很大的买方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冯金贵: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存在着调查取证难、犯罪嫌疑人抓捕难、被拐妇女儿童解救难等诸多问题。有些拐卖案件可能发生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既没有现场,也没有线索,同时环节多、跨度大,侦查起来费时费力,被拐妇女儿童有时会被多次转手,无论哪个环节线索断了都很难再侦办下去,影响破案率。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要案件侦查处处长黄勇武:
拐卖儿童落户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被拐儿童办理户口所需要的医学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等证明文件真伪难以辨别,有的地方医疗部门、农村村委会干部或者居委会干部开具个出生证明就可以到派出所落户。虚假证明制造者可以以拐卖罪共犯认定,但因为证据很难搜集,政法机关认识也不尽一致,导致打击困难。要统一思想,依法收集证据,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明者的打击力度,严把落户关。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社会管理制度有漏洞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比如,有的地方劳务市场、人才中介市场管理混乱,一些城中村、外来人员聚集地治安形势复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无人照顾,看管难、入托难,学校对学生的“防拐”教育欠缺,家长对拐卖儿童的防范意识欠缺,所有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研究对策: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犯罪,落实反对拐卖综合治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冬英:
必须依法严厉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惩处,这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彰显法律的震慑力,有重要作用。
在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我们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重罚其重,轻罚其轻,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拐卖儿童多人多次,以出卖为目的谋取非法利润,抢夺、偷盗婴幼儿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决从重从快判处,使践踏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泯灭人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在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解救工作,要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找回失踪被拐的孩子。众所周知,儿童生长发育快,被拐一段时间之后,即使亲生父母也未必能认得出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建立了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被拐报案时,就要采集儿童亲生父母的血样将DNA信息入库,同时要求各地凡是在工作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也都采集血样将DNA信息入库。输入到全国“打拐”DNA信息库里的信息能够自动比对,一旦录入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信息跟失踪被拐儿童父母DNA信息比中,就会自动报警。目前,通过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已为730名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从理论上讲,只要失踪被拐儿童父母DNA信息全部入库,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DNA信息全部入库,被拐儿童都能查明下落,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公安部已要求各地继续推进失踪被拐儿童父母和来历不明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儿童以及街头流浪乞讨儿童采血入库的工作,并及时检验、入库比对。公安部还下发通知,部署各地结合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工作,开展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妇女和失踪被拐儿童少女、被拐妇女的摸排行动,力争摸清底数,实现血样“应采尽采”,解救更多被拐儿童,送回其亲生父母身边。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要案件侦查处处长黄勇武:
通过一年多来的“打拐”专项行动,我们对打拐工作有更多新的认识,也总结出了很多新的经验。
比如,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深化打拐工作。现在公安机关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而且自动比对。广东的“打拐”DNA建库工作进展顺利,在打拐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广东通过DNA比对为75名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再如,要进一步加强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合力打拐。比如广东建立了快速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工作机制,就充分发挥了多警种联合作战的作用。110指挥中心接到儿童少女失踪被拐和妇女被拐的报警后,立即通知交警、治安、巡警、刑警等各部门,全力查找。还要加大现行拐卖案件的侦办力度,同时落实“一人一专案组”,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力争“发一起破一起”,效果很好。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毕玲:
预防拐卖犯罪的发生,比打击此类犯罪更有价值。各地既应注重打击、解救工作,也应注重宣传教育工作。
一些地方拐卖案件频频发生,就需要当地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加大反拐宣传力度,增强孩子和家长的防拐意识。一个孩子被拐卖,牵动的不只是一个家庭。预防孩子被拐卖远比发生拐卖后再去破案解救更重要,要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加强预防该类犯罪的宣传,要以社区或街道为单位,发动群众,通力协作,进行普法宣传,将活生生的案例公之于众,让大家共同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要宣传国家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真正实现“审判一案、惩治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要建立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同时,应该多给孩子一些防拐常识的教育。
另外,我们建议建立全国性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网络。这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流动性的特点决定的,已有不少学者呼吁过,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全国各地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民政、计生等部门都可以共享这个网络,帮助拐卖受害人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反拐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综合治理。拐卖犯罪成因十分复杂,反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打击手段难以彻底根除拐卖犯罪,必须加强综合治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反对拐卖犯罪。
在严厉打击方面,公安部最近再次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做好接报警和立案侦查工作,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妇女被拐的,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专案侦查,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对每一起儿童少女失踪被拐、妇女被拐案件,都要成立专案组;大力推进失踪、被拐儿童父母和来历不明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儿童以及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比对工作,确保实现“应采尽采”;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摸底排查,甄别、登记、核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妇女,从中发现拐卖犯罪线索;整治私自收养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人贩子”和买方市场;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要认真落实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和各涉案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反拐打拐合力。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依法严厉惩治拐卖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要通过严打,把拐卖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坚决打下去。
在综合治理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切实履行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反拐工作,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反拐工作格局。要按照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要求,针对打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会同综治、民政、计生、教育、司法、宣传等有关部门抓好反拐方面的社会管理创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要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减少拐卖犯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资料
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开展的主要工作
●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此次被舆论称作“打拐风暴”的专项行动,是公安部自1991年以来第五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总的任务目标是,侦破一大批拐卖儿童、妇女案件,打掉一大批拐卖犯罪团伙,抓获一大批人贩子,解救一大批被拐卖儿童、妇女,整治一大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坚决把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多发高发的势头压下去。
●2009年7月31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其后,公安部、民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手组织开展了一场打击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2009年8月10日、11日,公安部在安徽黄山举办全国公安机关“打拐”科队长培训班暨“打拐”专项行动推进会,分析研究“打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专项行动下一步工作。
●2009年8月13日、14日,公安部在安徽黄山举办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拐培训班,介绍当前拐卖犯罪形势和正在开展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前期工作情况和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下步工作安排。
●2010年3月1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主持召开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准确把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律特点,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反拐工作作为一件事关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
●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过去打击中的模糊地带,首次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明确,也为“打拐”工作的持续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拐卖儿童妇女犯罪被列为严打整治重点之一。
●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强化打击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打拐”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2010年7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办的全国“打拐反拐”培训班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开班。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及部分省区市法院、检察院的代表共计140余人参加培训。最新数字 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当前我国拐卖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至5月,公安部共接到各类拐卖犯罪举报线索418条。今年以来,公安部新列的32起拐卖犯罪督办案件中,拐卖儿童、妇女8人以上的有20起。
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来,截至今年6月28日,全国共破获拐卖案件12185起,解救被拐卖儿童、妇女14717人,抓获犯罪嫌疑人17528名,公安部公开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的20名犯罪嫌疑人已有19人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