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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两个案例,大家来讨论一下(又新加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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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盐 于 2010-4-4 20:48 编辑

案例一:99%的真实案例 + 1%的虚构,知道此事的朋友们请先别说,先讨论一下。

    一女偶然发现一男以三万元的价格“送养”一个三岁女孩,该女就与此男联系,声称自己要收养女孩,约定一手交孩子一手交钱,见面后确定女孩是男子亲生,就把男的骂了一顿,说他不该出卖亲女,并把男的和女儿打发回家,之后男的向女的诉说自己的困难,经女的查实,这男的确实有如下困难:
    男人家里贫困,他的LP又生一孩,本打算在家生产,不用花钱,但难产,只好去医院,可是他没钱,一对夫妇替他付了住院生孩子的费用六千元,说定孩子生下后要给他们,没想到孩子生下后有点残疾,于是这对夫妇退回孩子,并要求男的退钱,男的借遍亲朋好友也没借到钱,这对夫妇就把产妇和新生儿扣在医院里不让出院,男的实在没办法,只好把女儿卖掉还那对夫妇的钱。
    之后,女的给了男的六千元,男的还给了那对夫妇,产妇和新生儿出院。
    但产妇和新生儿接回家后,男的无力抚养,又联系女的,要求女的收留他打算“送养”的女儿,女的就把女孩收下了,作为自己的女儿抚养。

    问题:
1,该男是否犯了拐卖儿童罪?
2,收养新生儿的夫妇是否算买家?
3,收留了三岁女孩的女的是否算买家?


忘了,还有另外一个真实案例(这个100%真实),也请大家谈谈,这个称为案例二吧。
    一收养人发现一男声称要送养一待产婴儿(就是孕妇肚子里还没有生下的孩子),要求收养人给补偿款2万元+生孩子的费用,被收养人拒绝,不久后此人又声称要送养一女婴,要求送养人给补偿款3万元,收养人怀疑此人是人贩,调查了该男的信息,发现该男在网上发了十来篇帖子,有的帖子声称有孩子要送养,有的帖子声称要帮着朋友收养孩子,收养人认为此男是人贩,就报了警,并把该男先前送待产婴儿的证据及该男在网上发的帖子也提供给了警察,然后声称同意收养这个女婴,带着便衣警察一起和该男见面,还价的时候,该男当着便衣警察的面,说他自己是收养孩子的中介,送养这个女婴的3万元,除了给孩子亲妈的那部分,另外还有几个人提供线索,这几个人都是要分钱的,他自己根本分不到多少等等,见面之后果然有人送来婴儿,送婴儿的人和该男及“收养”人一起被抓,经警察调查核实,来送婴儿的是婴儿的亲妈,该男这两次“送养”的孩子均是孩子亲生父母自愿送出,他只是从中介绍收取介绍费,第二次送养孩子时,他给孩子亲妈2.45万元,他自己拿的不多,第一次送孩子的钱分配方法不详。

    案例二问题:
    1,该男(送养中介)是否犯了拐卖儿童罪?
    2,被送出的两个孩子的亲生父母是否犯了拐卖儿童罪?
    3,收养孩子的,这个不用说了,肯定是买家了。我是想让大家猜猜,当时办案的警察会怎么处理那个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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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10-4-3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触犯刑律了,但是在法律上还不太好处理,因为对别人买卖人口,收买人口等有明文规定,但对亲生父母没有规定,法律有空白,立法技术不完善,有待以后解决。
风信子 发表于 2010-4-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盐讲故事的角度很独特。
乍一听上去,本故事的几个主人公都很无辜。不知不觉的就开脱了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定性规则: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贺岁 发表于 2010-4-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难了,这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4-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帖加了一个案例,自己顶下
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10-4-4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盐,又出题考我们。。。

第二个案例好难,其实也是提醒我们法律漏洞有多多。。。
飞天小女警 该用户已被删除
飞天小女警 发表于 2010-4-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愛冩?7月 发表于 2010-4-6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生父母不是拐卖儿童,是买卖儿童~

点评

严格来说,亲生父母卖孩子的应该叫做“贩卖儿童”,买孩子的,应该叫做“收买儿童”  发表于 2010-4-7 08:27
匿名  发表于 2010-5-17 17:18
我觉得不管是亲生还是别人的孩子,只要有利益产生,那就属于犯罪!就必须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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