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被拐卖到马来行乞 《星报》记者在马来西亚花两天时间跟踪了两名行乞者。记者发现,约30名残疾、毁容的行乞者聚集在吉隆坡茨厂街一家廉价酒店。一名头目数小时后出现,向众人收取现金后离开。记者在一名会说华语的餐馆员工协助下,采访了两名行乞者。其中,33岁的行乞者秀元(音译)说,他出生时四肢健全,但年幼时遭拐骗,犯罪团伙将他弄残并囚禁多年,随后带他出国乞讨。他透露称,只有头目信任的“高级”行乞者才能出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http://www.fabao365.com/xingshi/152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