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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线索] 女婴被弃尼姑庵门口 事发福清新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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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6-7-1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女婴被弃尼姑庵门口 事发福清新厝镇

律师称法定抚养人涉嫌遗弃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8日讯刚出生约4个月大的女婴被放在大箱子里,然后趁夜深人静的时候被狠心遗弃在尼姑庵门口。昨日,说起几天前发生在福清新厝镇一尼姑庵门口的这一幕,当地镇村干部仍唏嘘不已。所幸,该女婴被人及时发现并将其救下送医,目前并无大碍。对此,律师称抚养人此举涉嫌遗弃罪。



尼姑庵的住持抱着遭遗弃的女婴

7月15日,这名遭遗弃的女婴仍在福清市妇幼保健院里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福清新厝镇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林兰花告诉记者,该女婴是7月12日凌晨3时许,在新厝镇江兜村的尼姑庵发现的。当天凌晨,尼姑庵的住持听到门口传来阵阵小孩子的哭啼声,于是就起床去查看,竟发现门口有个刚出生约4个月大的女婴。

“当时这名女婴被放在大箱子里,用棉被包着,箱内装着衣服、奶粉、尿布和玩具。旁边还放着1000元现金和写着孩子出生日期的纸张。”林兰花说,因正值凌晨,住持就先将女婴抱起,并拿来奶粉喂她。天亮后立即联系了当地镇村干部,并向新厝桥尾边防派出所报了警。

由于该女婴全身皮肤泛黄,疑似患有黄疸病,当天上午,女婴就在大家的护送下,送到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治疗。“从遗弃的现场及各种细节来看,孩子应该是被她的亲生父母遗弃的。”林兰花说。

而针对这样的遗弃行为,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纪豹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认为,此行为涉嫌遗弃,如果孩子父母自首,主动承认错误并抚养孩子,法律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毕竟这件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孩子被及时发现,现在处于健康存活的状态。

“如要收养孩子,前提必须是孩子真的找不到父母,比如,被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才能谈到收养程序,收养人也必须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此外需要办理收养公证,去民政局做登记。” 陈纪豹说


http://news.sina.cn/2016-07-18/d ... 990.d.html?from=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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