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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拐卖,天使与魔鬼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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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1-29 22:04 |阅读模式
拐卖儿童无休止的上演,除了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传统思想在作祟,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不完善,无意中迫使想为人父母的饮食男女铤而走险,刺激了拐卖儿童市场的繁荣。

    天使和魔鬼往往产生在一念之间。

    一、国内收养步履维艰

    1991年12月通过,于199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对收养制度做了法律上的规范。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然而,收养法对国内收养人条件要求的严苛,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国内收养举步维艰。与之产生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儿童非法买卖却日益猖獗,这种冰火两重天的现状不免让人疑惑。按常人思维分析即知,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遵照一定的程序,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办妥相关手续,即可完成收养,除了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外,无需付出别的代价,且这种收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与此相反,民间鬼鬼祟祟的儿童买卖,一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收买人要付出不菲的金钱代价,三是孩子身体状况很难摸底,四是非法买来的孩子户口登记是个难题……。总而言之,儿童非法买卖会给收买人带来无穷后患,但为何这种行为还是屡见不鲜?

    调查发现,国内收养对收养人条件的严格限定将一部分爱心人士拒之门外,而更多的人是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缴的各种名目的费用挡在了门外。事实上国内收养人的捐赠无任何依据,上海市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中关于收费标准及依据规定: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这个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上述所有费用合计250元人民币,根本没有提及捐赠费。而近期我在某收养咨询网站上看到名列的费用有:捐赠费;收养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国内居民);服务费;办理护照费(华侨);办理通行证费(香港、澳门居民)。据了解全国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费用,收养人收养一个孩子最后付出几万元甚至更多,而北京地区收费标准三万元左右,广东一些地区近达十万元。如此代价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望而却步,迫使他们加入买卖儿童大军中。

    二、儿童福利机构的“婴儿经济”在蔓延

    近几年儿童福利机构的“婴儿经济”发展迅速。媒体曾报道,2005底至2006年初,陕西安康儿童福利院在孤婴收养中两次强收捐赠费,数额分别为1.6万元和1.5万元,共3.1万元,但其中1.5万元竟被院长王洲收入私囊。这只是收养捐赠费问题的冰山一角,类似安康儿童福利院变相强收捐赠费及借机牟取私利的现象,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2005年11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团伙贩婴案件中,发现其幕后指使竟然是福利院。几年来,衡阳市辖区内的衡南、衡阳、衡山、衡东、祁东、常宁6县(市)民政局福利机构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婴儿,然后将数百名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收取高额捐赠费从中牟取暴利,儿童福利院摇身变为了“儿童买卖院”。

    2009年被揭发的贵州镇远县向国外卖超生婴儿达九年之久,有计划生育官员勾结当地儿童福利院,对无力交罚款的超生家庭,强行将初生的婴儿作为罚款收缴,然后伪造“弃婴”文件,使其身份合法化,再经儿童福利院把婴儿“名正言顺”转送到欧美国家由外国人收养,从中收取每位3000美元赞助费。调查发现,从20001年至2009年镇远县被外国人领养的“弃婴”已达78人。

    这些丑陋事件的曝光,反映出目前我国民政管理体制的很多弊病和漏洞,国家对孤儿们的关爱,成为某些人逐利的工具。儿童福利机构既是对孤儿、弃婴等弱小群体进行社会救助的部门,又是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虽然强调收养人的捐赠纯属自愿,但具体操作中,捐赠是否出于收养人自愿很难界定。由于主管部门参与到捐赠所得的利益分配中,往往会对福利机构强收捐赠费行为视而不见,这种允许或默许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收养人捐赠的做法存在严重制度漏洞,使得儿童福利机构逐渐丧失社会救助、福利功能,乃至衍变成为盈利机构。要改变福利机构这种“角色”错乱的状况,就必须要停止福利机构的“收费站”职能。收养人如果对社会福利事业自愿捐赠,应当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取消福利机构接收捐赠的权利,或许可以从根本上制止收养经济的蔓延。

    三、涉外收养的繁荣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可分为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两种,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近几年涉外收养发展迅速,众所周知的涉外收养,如好莱坞女影星梅格·瑞恩就收养了一名中国女婴。在美国有个非盈利性组织“领养中国儿童家庭协会”,加入该协会的美国人都是到中国领养了子女或正在等待领养子女的美国家庭。从1989年到2006年,单是美国家庭就收养了5.5万名中国孩子。除美国外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荷兰等国家都可从我国收养儿童。被国外收养的儿童大部分是孤儿和弃婴,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福利机构的收养压力,让相当数量的孩子重新获得了家庭温暖。但令博主担心的是这些数以万计的被外国人收养的孩子,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因为拐卖、拐骗、走失等原因而与亲生父母分离的,因为国内缺乏畅通、有效的寻人渠道,他们的亲生父母也许正在四处寻找他们。

    相对于国内收养的步履维艰,涉外收养为何日渐繁荣?据悉,涉外收养中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收取低于3000美元的捐赠费,而国内收养在该方面并无明文规定,捐赠属于收养人自愿行为。这无形中促使福利机构更愿意接收涉外收养。3000美金,后来成为境外人士收养一个婴儿的一项正常支出。以湖南省为例,该省民政厅收养中心接收该笔资金后,扣除5%,其他95%则拨给抚养婴儿的福利院。湖南省民政厅一官员说,允许福利院送出一个婴孩,得到2850美元,主要是考虑补充抚养经费缺口,调动基层救助工作积极性,发展福利事业。多向境外输送一个婴儿,就多一笔收入,这在客观上刺激着福利院想法设法搜寻婴儿。衡阳县福利院曾为此下达任务:一个职工一年内抱回3个孩子,即算完成当年的工作任务,工资可以得到全额发放,年终还有奖金。一些福利院职工甚至游说人贩子,不择手段寻找婴儿。

    收养,本应是人间大爱的凝聚,利欲熏心的人却把他变成攫取暴利的工具。近年来,国内福利院利用送养非法获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民间非正当渠道收养儿童现象不断蔓延,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都折射出我国收养制度的诸多漏洞和不足,理应引起有关民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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