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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线索] 潮州意东三路路边发现4个月大女婴 或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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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6-3-19 1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湖北美文 于 2016-3-19 14:23 编辑


近日,一条关于“意溪镇凤埔路边发现一女弃婴”的信息在本地微信圈上热传,引起了市民的关注。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意溪派出所了解到,目前该女婴已转由市儿童福利院照顾,但女婴的父母仍未找到。
据意溪派出所的民警介绍,14日晚7时左右,该派出所接到市(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群众在意东三路白塔寺路口对面的路边发现一名女婴,且长时间没有人看护。派出所接警后立刻出动,到达现场看到一辆蓝色婴儿车停靠在路边,婴儿车里有一名约四个月大的女婴,不过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婴儿身份相关的信息。“我们对附近进行了多方位的走访,询问了周边居民,但并未找到婴儿的看护人。”民警告诉记者,考虑到女婴年龄太小,只好先将女婴带回派出所由民警照顾。
记者了解到,当晚8时许,该名女婴被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确认女婴健康状况并无异常,随后女婴被送至市儿童福利院,由福利院暂时照顾。
派出所民警呼吁,遗失女婴的家属尽快前往市儿童福利院认领,也请知情的群众提供线索,让女婴能与其父母团聚。同时民警也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特别是低龄儿童的看管监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该女婴可能是被亲人所遗弃。那么,遗弃子女是否构成犯罪?在相关法律上又有何依据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省乔博律师事务所陈淮律师。
陈淮律师介绍,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随意遗弃小孩的行为视其行为的严重性分为两类处罚,一种是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情节恶劣,则可能上升到刑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淮告诉记者。
“遗弃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有抚养能力的人想逃避抚养义务,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抚养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抚养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抚养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陈淮认为,目前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在一些地区还是根深蒂固,一时间难以彻底摒除,大部分人的观念上仍觉得这是家庭内部事情,未意识到遗弃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http://cz.southcn.com/content/2016-03/19/content_1443501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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