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消息,自今年4月9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向拐卖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0月12日,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717起,解救被拐卖儿童2008人(10月27日新华网)。
拐卖儿童的历史由来已久,尤其是在一些边境地区,比如云南和广
西拐卖儿童现象比较严重,只是随着近些年来公安部门的打击和国际合作的加强,让拐卖儿童的现象有所减少。但从公安部公布的信息来看,打击拐卖儿童的形势依然严峻。从云南文山“龙乜模式”到中老两国设立跨国拐卖联络官办公室,中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打击拐卖儿童的重视程度有增无减,但是,“打拐”专项行动的力度还是有限的,要拐卖儿童现象更少更快地减少,笔者以为,“打拐”行动就不能只局限性于专项行动,而应该让“打拐”行动成为公安部门的一种常态。
有这么一个事例可以很好地证明——“打拐”意识如果不树立起来,不让其成为公安部门的常态行动,那后果就会变得更为严重。2007年4月,河南淅川县公安局接到一起儿童被拐卖的报案后,相关工作人员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致使接连几起儿童被拐卖事件随后发生。后来在上级部门的督导下,淅川县公安局才得以把被拐卖的儿童找回来。之后,淅川县公安局把上级组成案件督导组的12月24日定为“局耻日”,并在公安局院内竖起警示牌。
俗话说得好,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淅川县公安局“今日”设定“局耻日”就是因为“当初”的不重视所致。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淅川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打拐”的常态意识,才导致了当地接连几起儿童被拐卖事件的发生。假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就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后面的事件自然不可能发生。
有学者也指出,公安机关应建立区别于刑事立案的专门的儿童失踪立案制度。即儿童失踪后,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同时展开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工作,以判明案件性质,并及时开展救寻儿童和抓捕嫌疑人的工作。24小时后若失踪儿童仍无音讯,则应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启动相应的刑事侦查程序和手段。这种常态性的“打拐”制度如果建立起来,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有法可依”,拐卖儿童事件也将夭折在襁褓之中。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1/14/content_10038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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