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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公安部:亲生父母遗弃孩子 不能从收养方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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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与火 发表于 2015-11-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也将被追责的新规引发热议。日前,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做客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介绍打拐工作进展。他披露,目前,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等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破案率很高;国内的女性被拐卖到别的地方给人做老婆,这种发案也很少。

举措

亲生父母遗弃孩子 不可以从收养方要回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介绍,拐卖儿童在中国主要是两种作案手段,第一种是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或者拐骗的方式把孩子带走;还有一类是父母生下孩子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抚养这个孩子,有的把孩子送人,有的是把孩子卖给别人赚钱,最后孩子落到人贩子手中。

在陈士渠看来,后一种情况加剧了查找亲生父母的困难。“如果让孩子一直在福利院里生活,不是一个正常的家庭的环境,对孩子成长是不利的。”

后来,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文件,从解救开始算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办理收养,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

陈士渠表示,“这里边其实还做了一个规定,如果办完收养之后,又找到亲生父母了,他的亲生父母当时确实孩子被拐卖,因为某种原因血样没采集入库,后来又查找到了,这种情况就可以撤销收养,把孩子还给他们。亲生父母如果愿意孩子还继续留在收养家庭抚养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了收养之后,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这是不可以的。”

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要一律入刑,不阻挠离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之后,不阻挠解救,没有进行虐待,可以从轻处罚。

对此,陈士渠指出,刑(九)的实施对于打拐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确立了买方一律入刑的规定,有利于减少收买需求,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建议

跨国拐卖犯罪打击力度仍需加大

陈士渠介绍,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一直组织打拐专项行动,目前,这个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总体来看,国内的拐卖犯罪形势跟前些年相比有根本好转。

他介绍,贩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案件发案在大幅下降。“大家能够感受到,比如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等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现在发案很少,破案率很高;国内的女性被拐卖到别的地方给人做老婆,这种发案也很少,两种都接近于天下无拐了。”

在陈士渠看来,目前打拐工作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还有一些积案没有破获,比如像《失孤》的原型郭刚堂,像陕西有个被拐儿童家长叫李静芝,这些家长的孩子是在很多年前被拐走的,时过境迁,公安机关侦查起来线索很少,困难重重。还有一个事情就是跨国拐卖犯罪。不同国家对拐卖犯罪认定是不一致的,打击跨国拐卖犯罪一定要由不同国家警方密切合作,在这一块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大工作的力度。”

http://n.cztv.com/news2014/114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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