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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 2015年10月19日【安徽省阜阳】火车站一残疾男孩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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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路一起走 发表于 2015-10-20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匆匆那年记忆 于 2015-10-21 08:06 编辑

QQ图片20151020182113.jpg
2015年10月19日,在阜阳火车站,遇到一个一家都是残疾的。但这个小孩怎么看都和那个说话的一家人不像。
小孩皮肤很白皙,眼神左转右转的,嘴巴时而微微张起,像是想要说话,但发不出声音。
只是怀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这些人真的不像是一家人。就发出来。也不知道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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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那年记忆 发表于 2015-10-2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关注和对“宝贝回家”的支持!
被控制的乞讨儿童具有高警惕性、高流动性等特征。如您在隐秘拍照后能及时报警,将是最快捷有效的解救方法。上传到本网站,只是用于对比资料用,不能及时救援。真诚希望您能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及时报警,并保留好证据等待警察的到来。
注意:
1、需要拍摄乞讨儿正面、清晰的照片。如能拍到随行大人的照片最好
2、发帖时请留下详细地址,拍摄时间等具体信息,标题请参考本版标准格式
3、拍摄乞讨流浪儿童照片如何上传:https://bbs.baobeihuijia.com/thread-159563-1-1.html
王晓龙 发表于 2015-10-2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
组织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里所说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乞讨的组织者,被组织的乞讨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者既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自已也进行乞讨活动,则仍然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匿名  发表于 2015-10-21 12:27
看着就像人为致残,好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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