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now小宇 于 2015-9-30 09:35 编辑
“丢子如丢魂,失子如失命,想子如想疯,盼子如盼明……”彭高峰在微博上写这几句话时,还没有找到他的孩子。2008年3月,一个陌生男人在湖北人彭高峰家门口抱走了他的儿子彭文乐。彭高峰从此踏上漫漫寻子之路,历经3年不舍昼夜地找寻,2011年2月15日,彭高峰终于带着找到的儿子回到湖北老家。
这是去年热映的电影《亲爱的》真实原型人物。现实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屡见不鲜,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深恶痛绝,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专家呼吁只有严厉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才能有效减少拐卖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前规定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判刑。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执法机关考虑到收买方也有一定损失,有的人财两空,并且考虑到刑法上述规定,实践中大都不对收买者定罪处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但这样做导致了对收买方的放纵。各方面都认为对收买方处罚太轻,因为买方市场的存在致使拐卖行为猖獗,各方面都要求对收买方严厉打击。
由于买方市场的大量需求,致使买卖妇女儿童市场旺盛。人贩子们为了谋取暴利,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人贩子光天化日之下直接冲进别人家里抢孩子。现在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如果孩子被拐卖,对这个家庭甚至是几代人都会造成严重伤害。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犯罪,这次修改有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定罪。过去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不定罪的,而现在规定,不论当时原因如何,只要行为发生,一律定罪。也就是司法机关必须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第二,必须处罚。过去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不处罚的,而现在收买方必须受到处罚,而不能免除刑罚;第三,对于收买儿童的罪犯来讲,不能减轻处罚,只能从轻处罚,对于收买妇女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宽处理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这样修改同时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就是警告那些意欲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人,只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概会定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赵秉志解释说。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客观情况,比如有些妇女儿童被拐卖到偏远山区、欠发达地区或离家几千里远的地方,对于年幼的孩童或者柔弱的女子来说,就算收买方不阻碍其逃走,她们要想返回原籍或者寻求帮助,都不易做到或者是存在诸多困难。这样就导致很多收买人明知故犯的现象存在,因为不阻碍其逃走她们也逃不走,即使被查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对收买行为给予一定打击,会使其有所收敛,从立法角度制止了收买方钻法律空子。”赵秉志说,没有买也就没有卖,收买方客观上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提供了市场。因此既要打击拐卖方也要打击收买方,双向遏制犯罪,才能根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阮齐林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说,在司法实践中,收买儿童没有受到刑事惩罚应该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修改,将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现实中,并非每一起拐卖儿童案,都会对儿童身体造成伤残。此次刑法新的修改,体现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这也意味着,收买儿童行为今后肯定会受到惩罚,这也进一步遏制了买方市场。
赵秉志说,从最早的可免于刑责,到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但不能减轻、免除处罚,刑法的两次修改体现出对收买儿童犯罪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大。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 ... 3146.htm?node=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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