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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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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与火 发表于 2015-7-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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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一方面,“一刀切”刑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有关机关以及相关人士,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一刀切”刑法,不能减少贩卖儿童问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参考对策]
对此,中公教育专家认为:
第一,提高社会整体的防范和治理体系。
现有法律中,对比较恶劣的贩卖儿童行为,也可以追究死刑;而且可以确定的是,执行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从务实的角度看,比执行死刑与否更重要的议题是,如何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执行力,建设社会预防机制,让贩卖儿童行为不发生或很容易被查处,这才是一个更迫切的讨论话题。
第二,加强法律知识传播,减少法盲数量。
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未必能有效地制止儿童买卖的行为,因为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
第三,建立合法健全的收养体系。
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必定减少对儿童的买卖。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http://ah.offcn.com/html/2015/07/66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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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5-7-28 1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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