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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民生视点】人贩子该判死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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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5-6-21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在网络圈很有号召力的呼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

按照以往的惯例,伴随着“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的情绪高八度声浪,这个颇有煽动性的呼吁得到了广泛认同。

说心里话,当下社会最匮乏的是理性思维和契约精神,而不是随时被点燃的欢呼和怒火。

对于任何一个成因复杂的社会问题,最危险的结合是浪漫主义诗人的情怀和批判现实主义的尖刻。

法治的公平根本建立在基于人道的零度情感。

于是,这一轮激愤无比的呼吁遭到了一批法学家、社会学家的反对。

但很遗憾,一些专家的反对却同样充满着令人遗憾的偏颇,严重偏离了理性和人道的轨道。

最典型的反对声音是: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显然,这决不能构成不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理由,甚至是经不起驳斥的。死刑作为现行最高刑罚,对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不能一味扼杀。在一个有着悠久“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观的国家,如果取消死刑,无异于对一些丧尽天良、人性灭绝歹徒的变相纵容。正如恶性犯罪无法彻底消失,严厉惩罚不可松懈,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拐卖人口恶性案件。

西方社会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大力倡导对重大刑事犯慎杀少杀,乃至取消死刑,并逐步被中国法学界广泛认同,核心理念是基于人道为核心的现代伦理,但别忘了,在有着悠久基督文明等宗教传统的西方,对人最大的惩罚却宛如一句格言所言:不自由,毋宁死。在崇尚个人自由的西方社会,容易形成一个全民共识:终生监禁比处死更残酷、犀利。

另外,从人道的角度考量,仅仅对人贩子处以极刑产生对生命的悲悯也是严重值得商榷的。人贩子多数并不剥夺被拐者的性命,却要最终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岂不显失公平?非也。在现代社会,人的情感和精神世界被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在摆脱温饱的中国,人的价值不能仅仅靠是否拥有面包衡量,生命的意义不在于活着而在于有尊严地活着。这些年我一直在关注中国打拐进程,也与很多被拐家庭有着相当直接而连续的互动。这些本该一起尽享天伦之乐的家庭由于人贩子的非法介入,从此亲人天各一方,甚至永无相见可能,多数失去亲人的父母从此踏上漫长而无望的寻亲之路,生活质量无从谈起,不少患有各类精神疾患,甚至仿佛行尸走肉。而被拐儿童除部分外,在陌生的家庭或社会福利院遭受凌虐欺辱,幼小的心灵饱受创痛。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人贩子处以极刑,遏制这种灭绝人性、破坏人伦的罪行,也是法治正义的题中之义。

近些年,正因为始终保持了极刑,加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地曾持续高发的拐卖恶性事件才呈现一定下降趋势。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人贩子是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对这些凶犯唯一正当的选择是依法严惩,而不是通过废除死刑进行变相纵容。

当然,不是所有的拐卖者都处于极刑,一切探讨的原点都应该回到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其实,网友激愤无比的呼吁也在表达公众一个共同心愿:依法严惩人贩子是遏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捍卫人伦的最现实解决方案之一。

所幸,这场争论有着一个令人欣慰的共识:加大对买方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修改这一法条的呼声日益高涨。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现代社会,人包括身上的器官都是非卖品,这是全球共识。

拐卖背后的功利主义和人性泯灭更值得深入探讨,其重要性也远远超过了对死刑的存废的争吵。

在拐卖儿童等恶性犯罪高发的当下,鉴于与之匹配的价值体系和现代伦理尚未构建到位,我坚持中国当保留死刑,如果非要依法限定一个范围,至少目前人贩子和贪官不能豁免,前者涉及受害家庭的情感和精神慰藉,后者涉及对当下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http://news.163.com/15/0621/07/ASK9OB35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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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5-6-2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人贩子”议题没有句号
人们真正想听到、看到的,是更切实的找回孩子的承诺和行动,是公安、司法部门更大的决心、更高效的机制。由公安部门向公众做出回应,建立了哪些新的机制,使用了哪些新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多少新的警力,可能比司法机关就量刑标准做出的解释,更能切中公众的关切。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从一则传说中的营销策划,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议题,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出面做出回应。按照这位负责人解释,我国法律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已经相当严厉,如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起刑点已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起刑点(3年),而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然而可以预计,这番解释很难导致舆论的平息,因为“可以判死刑”并不等于“一律判死刑”,最高法的解释,并没有回应“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呼吁的核心诉求。而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带入“格杀勿论”激情的人们来说,基于法律条文而做出的理性解说,显然不足以承载和纾解他们心中的愤怒。处于激情之中的人们,渴望的是哪怕不那么靠谱的共鸣,却不愿接受可能更接近理性的冷静声音。
其实,“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呼吁,并不值得多么认真地驳斥。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对任何罪行、罪犯,都不能采取“格杀勿论”式的无差别惩罚。何况少杀、慎杀,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虽有特殊国情,但少杀、慎杀却依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大多更是激愤情绪的表达,就连参与呼吁的网民,也未必认真指望“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能够落实为法律条款或司法实践。媒体的讨论,如果还继续执着于法理的争论,恐怕也就如同最高法的回应一样,看似理性客观,其实却有些失焦。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能够变成真正的公共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首先在于,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相对多发,而寻找失踪儿童的成功率又相对较低。对于这类案件的受害家庭而言,失去孩子的巨大伤痛,与迟迟甚至终生不能找回孩子之间的撕裂感,很容易让受害家庭和关注此类案件的善良公众,产生人贩子应该“千刀万剐”的愤恨。而贩卖儿童罪案的破案率越低,越容易让公众产生“杀一个是一个”的非理性激奋。
面对这样的非理性焦虑,理性的声音固然不该缺席,但据理而言的论说,却未必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人们真正想听到、看到的,是更切实的找回孩子的承诺和行动,是公安、司法部门更大的决心、更高效的机制。在这个意义上,由公安部门向公众做出回应,说明我国目前在寻找被拐儿童方面做出了哪些新的努力,建立了哪些新的机制,使用了哪些新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多少新的警力,可能比司法机关就量刑标准做出的解释,更能切中公众的关切。不难想象,如果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都能破获,则人贩子的侥幸心理不攻自破,公众对人贩子的重刑期待,也就不会那么强烈。反之,如果破案只是极低概率的或然事件,则即使面对“落网必死”的风险,也很难吓阻人贩子们铤而走险。
近年来,在“宝贝回家”等民间运动的推动与公安部门打拐行动的共同努力之下,拐卖儿童案件的破案率已有大幅提升,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也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新增案件仍有发生,仍有丢失多年的孩子没有找回,保护孩子不被拐卖仍然是很多家庭最大的担心和焦虑。面对这样的伤害和焦虑,郑重的承诺和有效的行动,比讲理、解释更必要,更迫切,更管用http://news.ifeng.com/a/20150621/44015631_0.shtml
 楼主| 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5-6-2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子一律死刑”被指有违刑法原则,法学界认为    “打拐”,也要“打买”
    6月17日,“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被刷屏,相关话题迅速引起热烈争议。有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
    6月18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陈士渠认为,收买儿童的应该被定罪,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减少收买需求,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多起拐卖儿童案件,该院在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形成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存在打击盲点。买方市场需求持续旺盛,成为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
   焦点1
    “一律死刑”有违刑法原则
    根据新浪网针对相关话题的调查结果,八成网友赞成“人贩子一律死刑”。对此,广州律师娄孟强认为,法律需要理性,不能用感性绑架立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滥施极刑从未能使人弃恶从善。”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采用了三档梯度,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该罪的起刑点为5年,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如果在拐卖儿童的量刑上不考虑个案因素,而采取‘一律死刑’的做法,势必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违背法律理性和公正的本质,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少了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娄孟强说。
    焦点2
    拐卖儿童罪多判重刑
    实际上,拐卖儿童罪量刑在我国已属较重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该罪起刑点的5年,相比同属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3年起刑点更高。对于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近年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依法处以上限处罚,各地也出现了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案例。
    在曲靖市中院梳理的典型案件中,包括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该案中,蒋开枝组织、领导和指挥36名“人贩子”,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共拐卖223名婴儿。法院最终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蒋开枝死刑。此外,广西“蓝树山拐卖儿童案”和江苏“马守庆拐卖儿童案”也均因拐卖儿童数量多,法院作出死刑判决。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依然超过了一半,达56.59%。
   焦点3
    买方市场存在打击盲点
    曲靖市中院在调研中发现,虽然警方逐年加大打拐的力度,但较大的买方市场依然是“人贩子”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在该院调研的9起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中,拐卖一个儿童或婴幼儿可获得几百元至上万元的收入,拐卖男婴所获得的利润更高。
    而对收买者的处罚,则被认为过轻。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对其没有虐待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曲靖中院的法官对此解释,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为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儿童,司法机关为取得买主的配合,只要收买者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地减少和减轻。
    该院的调研报告指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正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仅对拐出地进行预防和干预,而忽视了对拐入地的需求方控制,在经济利益的作用下,仍会对拐卖儿童现象形成很大的市场拉力,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曲靖市中院认为,买方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买方市场问题不解决,拐卖儿童犯罪就难以根治。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会涉及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相关条款。该草案在去年10月份一审时,将对收买者的免责部分修改为“收买即入罪”,即将原条款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买方的刑事处罚,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特别是在买卖儿童成风的地方,一个村庄里处罚一个买家,就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曲靖中院一名法官说。(本报记者 卢越)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 ... 4412.htm?node=53628
 楼主| 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5-6-2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枪毙人贩子”是如何炒热的?
汤嘉琛

汤嘉琛
这两天朋友圈最热门的话题,无疑是“呼吁贩卖儿童判死刑”引发的口水战。有一些人以刷屏之势表态“人贩子应该全部枪毙”,有一些人则建议将那些喊打喊杀者一律拉黑,后来又有人反问“拉黑他们就能解决拐卖儿童问题了”……在很多人眼中,“是否支持贩卖儿童判死刑”与几年前的“是否认为韩寒有代笔”一样,变成了一个划分“敌我”阵营的标准,也成了一道检验智商高低的考题。
其实在“微博打拐”之时,类似话题就已经被讨论过。这两天我所读到的绝大多数评论都是在炒剩饭,只不过舆论战场从微博换到了微信公号。我对于这场争论没有太多兴趣,因为“贩卖儿童是否该判死刑”的争论,最终要落脚于死刑存废之争,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死刑该存该废已有共识。这个问题能让那么多人祭出“拉黑”的终极武器,只不过再次证明了中国社会已经撕裂到了何种地步。
相较于情绪化的口水战,我更好奇的是这个话题是如何被炒热的。相信很多人也很纳闷,为什么“贩卖儿童是否该判死刑”忽然会引发全民大讨论。起初有说法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纪录片《守护成长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是引爆这个话题的导火线。不过,央视很快否认与倡导“贩卖儿童判死刑”有关。从节目内容看,央视与这个话题确实也没有直接关联,基本属于“躺着中枪”。
6月18日一早,我一位从事公关行业的同学,就在微信群给大家分析说,“贩卖儿童判死刑”这个话题的发酵不合常理。她还分析了这个话题会流行的原因,并透露他们公关圈都在溯源是谁策划了这个话题。中午就看到新闻报道说,国内某婚恋网站承认“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系营销行为,并表示将对个别未经批准擅自行动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说,自己是这场舆论风波的原点。
有网友推算出,这次营销给该网站节省了12.5万元推广费。不过,我仔细研读过该网站的声明,从一些故意模棱两可的细节可以看出,他们并非首发者,顶多只能算借势营销。像恐怖组织那样声称“对某事件负责”,是一种常见的公关策略,以往还有人将某个网络人物突然爆红说成是自己策划的,目的是为今后谈生意增加议价资本。可以肯定的是,该婚恋网站员工不会受罚,反而会被奖励。
那么,到底是谁推倒了“第一块多米诺骨牌”?一些可以检索到的信息,指向了某公益组织。该组织6月17日注册微信公号,发布了一张儿童哭泣的黑白照片,并附有“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等文字。与以往那些“不转不是中国人”的帖文一样,这张照片戳中了很多家长的软肋,迅速像病毒一样扩散开,并最终搅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不难推断,该微信公号必将因为打响这一炮而获得很多关注,而该公益组织的品牌也将因此打响。尽管该公益组织此前籍籍无名(很可能刚刚成立),但这并不妨碍它通过事件营销给自己营造一个比较高的出发点。事实上,通过精心策划热点话题、舆论事件,已经是家常便饭。远的不说,这两天热传的某热门综艺节目明星出轨事件,其实也是为其即将拍摄的新电影精心安排的一次低劣炒作。
http://jb.sznews.com/html/2015-06/20/content_3258921.htm?v=pc

人贩子全杀 该用户已被删除
人贩子全杀 发表于 2015-6-2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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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全杀 发表于 2015-6-2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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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ji5201314 该用户已被删除
tongji5201314 发表于 2015-6-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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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k1977 发表于 2016-6-2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极端了 万一你的亲戚朋友中有这样的人呢 你愿意被诛连吗
周周乐 发表于 2016-6-2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道对方是人贩子,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去揭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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