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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儿童该判死刑刷屏遭反对 买方处罚轻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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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6-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 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延伸阅读】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a/2015/0617/22/29688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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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6-1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上海月月 于 2015-6-18 22:31 编辑

业界:对买孩子一方处罚偏轻 致拐卖儿童案多发
 原标题:话题|拐卖儿童该不该一律判死刑?买家该当何罪?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 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延伸阅读】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http://news.ynet.com/3.1/1506/18/10162851_3.html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6-1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有水:拐卖儿童的根源是人贩子吗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问题不在于现有的刑法量刑严不严,而在于要找出并解决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问题
【背景】 6月17日,一条“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的信息刷爆朋友圈。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接力转发这条信息,纷纷表态支持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死刑的量罚。拐卖儿童的话题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是否就能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追本溯源,拐卖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才能真正减少拐卖儿童现象发生,保护儿童利益?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指出,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问题不在于现有的量刑严不严,而在于要找出并解决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问题。
吴有水认为,有买才有卖,之所以会出现大量拐卖儿童的现象,是因为在计划生育政策之下,许多想要孩子的人为了避免高额社会抚养费的处罚去买孩子而导致的。
他表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地方仍然保留着靠男孩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如果生了两个女孩,还想再要一个男孩,超生者要被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代价很高。“但去买一个男孩可能只要几万块,比社会抚养费少很多,被追问起来就说是亲戚家孩子帮带一下,还免了被计生部门追查。所以很多想要孩子的人就去买孩子。” 此外,在“一孩制”的计生政策下,很多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无论男孩女孩,也可能为了避免超生费的处罚而去买孩子。
“有的人能生育,有的人不能生育,亲戚之间可以把孩子过继给兄弟姐妹抚养,这在以前其实很常见。但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能生的不能多生,也不可能把孩子过继给亲戚,没有孩子的夫妇就去买孩子。”吴有水表示,“所以,我认为如果计划生育政策放开,至少拐卖儿童的现象会减少很多。”
吴有水指出,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并不能杜绝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已经规定,对于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过去我国也并非没有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先例。“但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现象还是越来越猖獗呢?”他质疑,“我们对贩毒、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也一直是从严处罚的,但并未能杜绝犯罪的发生。因为问题不在于刑罚严不严,而在于要解决犯罪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问题。”
相反,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可能致使他们为了掩盖罪行而加害被拐卖儿童,不利于保护儿童利益。吴有水指出,从刑法量刑角度而言,通常死刑应该是越少越好,最好是免除死刑。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罪犯,而是为了保护利益被侵害者。因为处罚越严厉,犯罪嫌疑人越怕被发现罪行,越可能导致杀人灭口等行为的发生。“站在被拐卖儿童家长的角度来考虑,他们最大的愿望是找到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希望孩子被杀害。”
他表示,放开计划生育政策,才能利于减少拐卖儿童现象发生。同时,放宽和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对于解决拐卖儿童问题也将有所帮助。目前,我国的《收养法》对于收养条件的规定较为苛刻,并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应制约。“现在能合法收养孩子的家庭,必须是没有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对应计划生育的一孩制。”吴有水指出,所以,那些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就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但是,单纯修改收养法也不行。如果不放开计划生育,根本没有孩子过继给兄弟姐妹,收养的小孩从哪里来呢?所以根本问题还是在于计划生育。”http://www.gywb.cn/content/2015-06/18/content_3293926.htm?


责任编辑:
 楼主| 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6-2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贩卖儿童一律判死”是否合理?

6月17日起,微信和微博被一条网帖持续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虽然后来证实这是某家婚恋网站的营销活动,但是相关话题还是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边是网友们的大声疾呼,要求以命抵命,严惩人贩,另一边是法律学界、社会学界从专业角度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

争论首先聚焦于“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这一倡议的重刑程度上。在署名伯通的一篇文章《该判死刑的不是人贩子,而是“民意”》中,作者引用数据称,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而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对比可知,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已然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严刑峻法却仍然无法阻止恶行的层出不穷,原因何在?作者引用法学泰斗贝卡利亚的话: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于是,“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相关研究显示,“有刑必判”要比“有刑必重”对犯罪者内心的威慑作用更大。

重刑还会带来另一个恶果: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很可能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一不做二不休,铤而走险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法学博士姜晓妍在相关采访中提醒,在一律死刑的条件下,“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而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对此建议,“要不要区分一般的拐卖儿童者和幕后的指使组织者?要不要给罪犯在案发前有一个悔改自首中止犯罪减少危害的机会?”

其次,此番争论亦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死刑的永恒讨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旗帜鲜明: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而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则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也在微博发声:“不明白为什么还有人那么迷信死刑的震慑作用?其实,执法部门能够追究每个人贩子的犯罪,司法部门能够有效地惩罚绝大多数犯罪,哪怕是犯罪者都只是处以较轻的刑罚,即足矣。动辄使用死刑,看上去很解恨,但实际上会导致更普遍的规避和逃脱。刑罚的效用不在严厉,而在于无可逃逸。”他还举例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一个国家,政府对于犯罪者更理性和人道,就会产生减少犯罪的效果。一片喊杀之下,冤冤相报,温润平和的境界就越来越远。记住孔夫子的话吧:‘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在世界范围内以废除死刑为趋势的当下,国人为何依然对死刑有如此强烈的呼声?微博网友@哲学与路 将之归为“极刑情结”:也许是因为“极”刑,是最简单的答案。任何事情,对极端的想象,都最省力,而对权衡的把握,都最费脑。

这一轮热议的第三方面是,普遍认为目前法律对买方的处罚太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买方市场持续旺盛。而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使得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这名负责人还坦言,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这就提出了争论中值得关注的第四方面:这些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卖孩子?另一些父母,为什么要买孩子?双方为何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收养机构?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儿童监护权转移的需求,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比如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妻,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想要更多孩子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但是碍于现行政策、年龄等身体原因不能生育的。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指出,我国现有的“收养法律制度非常苛刻,有很多不近情理的规定,几乎是将所有的收养人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考察和看待,于是促生出一个儿童需求的‘黑市’……不先解决这个问题,一味地加重刑罚,是非常愚蠢的。”

围绕“如何惩罚拐卖儿童者”的讨论,还可以进一步扩展至“如何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思考。美国在摸索拯救被拐儿童的历史上也充满了血泪与教训,或可称为他山之石。从中得出的关键经验就是:儿童信息要联网,失踪警报广覆盖,搜寻行动求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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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商在牛奶包装盒的侧面画上失踪儿童的寻人启事以鼓动民众一同寻找,伊坦本人便是第一个被画到牛奶盒寻人启事上的失踪儿童。

19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发生了大量类似“伊坦失踪案”(1979年5月25日,年仅6岁的伊坦·帕兹在纽约曼哈顿下城失踪,且长期悬而未决)的儿童走失案件,美国媒体开始深入探讨诱拐儿童问题,抨击美国各州自行其是,缺乏全国范围的执法部门合作。受此案影响,1983年,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宣布5月25日为每年的美国“全国失踪儿童日”,并在全国范围内组建部门协调各地执法部门。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将这一天确立为“国际失踪儿童日”。198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流行持续近10年之久的牛奶盒公益广告行动:即牛奶商在牛奶包装盒的侧面画上失踪儿童的寻人启事以鼓动民众一同寻找,伊坦本人便是第一个被画到牛奶盒寻人启事上的失踪儿童。

1981年7月27日,6岁的美国男孩亚当·沃尔什在和妈妈一同逛佛罗里达州西尔斯百货商店时走失。他被连环杀手诱拐,两周后,渔民在河渠发现了亚当的头颅。在亚当父母和全社会的呼吁和推动下,1984年美国非营利组织“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成立,开设24小时免费寻人热线,并与美国联邦到地方各级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寻人。在协助执法部门处理19.5万件未成年失踪案例中,NCMEC成功找回18.3万名失踪未成年人,寻回比例从1990年的62%大幅提升至如今的97.7%。目前,其搜寻网络至今已覆盖全球22个国家,加拿大、韩国、英国都建立起了类似组织,所有失踪儿童的信息都在这些国家及地区内流通,并还会定时为参与方进行搜寻失踪儿童的专业培训。

此外,1984年,沃尔玛超市启用了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并为纪念亚当而将系统命名为“亚当警报”。“亚当警报”系统规定,如果家长在超市等地发现孩子不见时,超市须立即封锁出入口对孩子进行地毯式搜寻,并反复播放儿童的容貌和衣着。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儿童,超市即报案寻求警力支持。此后,“亚当警报”已经分布在美国超过89000个公共场合,被众多超市、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设施采用。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550多家企业、机构,以及5.2万多家大型超市加入该系统。

1996年,美国建立了一项简称为“安珀报警系统”的“被绑架或被拐少年儿童紧急报警系统”。当绑架儿童案发生后,该系统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电子邮件、路边电子告示牌等现代讯息传播方法,告知整个社区绑架案的详细信息,发动民众协助提供破案线索。到2005年,全美50个州都设立了安珀报警系统,它能将消息推送到失踪儿童所在区域的97%的居民的手机里。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最新统计数据,“安珀报警系统”至今至少拯救了240名失踪儿童。此外,美国也非常注重“三小时原则”。根据美国2006年一研究表明,遭绑架且遇害的孩子中,76.2%都是在三个小时内遇害的。http://cul.qq.com/a/20150622/008720.htm

 楼主| 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6-23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不能仅依靠死刑震慑

  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拐卖儿童罪起刑点是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其实已经为严重情节的拐卖行为预留了适用死刑的处罚空间。由于拐卖儿童行为基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经济动因,从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角度看,在保留死刑震慑的同时,需要多样化刑罚选择来对情节及严重程度各异的拐卖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单一依靠死刑打击拐卖儿童行为,不仅不利于实现严格司法、司法公正,还可能会促发不法分子从“谋财”到“害命”的主观犯意转变,更不利于保障被拐卖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益。
  社会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切齿痛恨可以理解,为人父母者更是感同身受。但情感的抒发不能代替法律的理性。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指导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标准。如果针对某类严重犯罪动辄直接修法确定单一的生命刑,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实质上也属于以立法权取代司法裁量权的法治异常状态,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打击拐卖儿童不能仅依靠死刑的震慑,这是理性法治思维的自然结论。我们不能仅因情感上的痛恨,就违背法律科学;不能仅因犯罪行为的恶劣,就减损对司法人权的保障;不能仅因人云亦云或跟随大流,就放弃内心对法律理性的坚守。打击犯罪,是任何国家刑事法制时刻面临的重要任务,但保障人权同样也是刑事法制的基本职能。要特别警惕社会舆论中“人皆曰可杀”的非理性状态,用真正的法治思维将失之偏颇的舆论倾向拉回法治发展的正常轨道上来。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可待、公正可期。 http://mt.sohu.com/20150623/n415452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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