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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民进中央提案:出卖亲生子女定性拐卖儿童罪 买方亦应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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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08 发表于 2015-3-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四川男子童银兵将刚出生俩月的女儿“送人”,童银兵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刑6年。
  运动式“打拐”,隔三岔五来一阵,治标不治本。此次两会,民进中央提议修法,以根治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现象。
  民进中央带来的《关于健全法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提案》,建议将出卖亲生子女定性为拐卖儿童罪,同时修改对收买妇女儿童者不究刑责的法律规定。此外,对被拐儿童致残及拐卖儿童数量大的犯罪团伙头目和罪犯,实施重刑或死刑。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18532件,占刑事案件比重的0.28%。2012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152件,解救被拐卖儿童1511位。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的数据,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
  民进中央的提案指出,我国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我国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需求,关键因素是《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只惩罚人贩子,对买孩子的行为则网开一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提案认为,现实中一般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导致买方实际上不承担任何犯罪成本,“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
  民进中央建议修改刑法,加重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对被拐儿童致残及拐卖儿童数量大的犯罪团伙头目和罪犯,实施重刑或死刑,提高犯罪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对买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将出卖亲生子女这一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民进中央的提案还建议,建立全国拐卖案件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打拐情报信息的整体性共享;建立以公安部为首的儿童失踪报案、立案和跟踪回复制度。建立失踪儿童数据库,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失踪儿童立案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全国被害人调查”,对社会公共安全做出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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