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但亲生父母将他们卖掉山东“地下产房”贩婴案中,获救的37名婴孩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舐犊情深是人的本性,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货物来出售,于常人是无法想象的罪行,而这确确实实发生了。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地下产房”贩婴大案,共解救37名婴儿。令人发指的是,这些婴儿竟然大多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自愿卖掉。
而所谓的“产房”就设在山东济宁市郊区一个废弃工场内,且已成规模。根据警方介绍,通过各种渠道与该“产房”达成协议的孕妇,在临产前从外地(主要为云贵川等省份一些比较偏远落后地区)赶来待产,等到孩子生下来之后,再通过早已经联系好的“产房”中间人,将刚刚生下来的孩子,卖给买方,女孩能卖6万多,男孩8万多。在卖给买方之前,这些被亲生父母作为商品出售的孩子藏在一个乡村废弃的传染病医院的太平间里,以方便面、或者是捡来的菜叶为食。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照料,几乎所有孩子都存在健康问题。
“地下产房”现场找到了一名婴儿。年幼如他,怎知自己是被亲生父母卖了
如此发指的罪行却并非个案,据统计,“亲子亲卖”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占较高比例拐卖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影响了很多儿童的生活。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每年约有120万儿童被拐卖,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拐卖儿童市场。
针对中国拐卖儿童犯罪高发势头,自2009年开始,公安机关开展打拐专项行动,通过出台政策、多措并举,拐卖儿童犯罪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根据外媒去年年底的报道,打拐行动已摧毁1.1万多个犯罪团伙,解救5.4万余名被拐儿童。最高法的数据也显示,2011年法院审结案件和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人数已呈下降趋势。而另一方面,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采取偷盗、哄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亲子亲卖”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占较高比例。
这一特点不单在法院审理的拐卖犯罪案件呈现,相关调研也予以佐证。学者李春雷对2000 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其实在2010年左右,山东聊城连破重大贩婴团伙案,除了婴儿均来自云贵川外,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点:在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村,有人为了牟利,将亲子出售。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比谴责、声讨更重要的,是探讨这幕悲剧背后的成因贩卖儿童获利极高,而传统“货源”紧缺,暴利驱使父母贩卖亲生子拐卖妇女儿童近年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对处于经济贫困的人,诱惑极大。另一方面,随着公安部门打拐力度的加大,传统抢、偷、哄、骗等方式拐走幼童难度极大,而“亲子亲卖”处于半地下状态(卖亲生孩子的父母本身就在犯罪,不会去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不容易发现,使得“亲子亲卖”形成市场。
根据媒体报道,被父母贩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在云贵川等省份一些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以云南省文山州为例,其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山区和半山区占总土地面积的97%,许多村寨远离乡镇,生活环境十分艰苦。广南县(文山州下辖县)公安局局长谭俊分析暴利驱使父母“亲子亲卖”:“广南很多家庭年收入不过三五百元,卖一个孩子几千元对于那些赤贫的家庭来说,显然是笔巨财。”流行语“一年一大肚,一年成个万元户”,指的就是有些人专门靠怀孕生孩子卖掉挣钱为生。而随着“货源”紧缺,叫价亦水涨船高,少则两三万,多则数十万。再加上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居住分散,不容易被察觉,也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土壤。
当然,除了为牟利外,确有一些家庭是属于极度困难,无力抚养。此外,还有一些被“亲子亲卖”的孩子来自于非婚生子。
而法律长期疲软让买方无责、甚至有利无弊,市场需求不断构成拐卖儿童的三个环节包括出卖者、贩卖者、购买者。对于那些不能生育、确有收养需求的购买者,很多时候,通过正规渠道从福利院收养条件苛责,难以满足,而购买被拐儿童(特别是亲生亲卖的)即使被发现也无妨。
首先,中国《刑法》第241条虽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该条第6款又规定,“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使该条款执行起来效力偏软。在司法实践中,不说让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入刑,甚至只要没有虐待、阻挠解救现象,这种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不会立案。
聊城被拐婴儿无人认养送回买主家,而有家难回的远不止他们
其次,目前,公安机关主要有两种途径为孩子寻找亲生父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二是丢失儿童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两种途径下,被亲生亲买的儿童,基本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同样,在中国,这意味着他们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购买者家里。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
杜绝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努力“打拐”先要“打买”,摧毁买方市场,才能彻底堵住“亲子亲卖”的源头按照经济学观点,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买方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没有买主,就没有拐卖。杜绝悲剧再次发生,最关键还是摧毁买方市场,严惩买主。
而正如前文所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长期以来,对于未干扰解救、未对孩子进行虐待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直到去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这一现状有望得到遏制。在草案中,购买被拐儿童要立案,也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刑责。但严惩买主,显然不止如此,除了依法从重从严给予打击,让买主人财两失外,切不可再容许被解救的儿童无人认养就继续留在买主家。
而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以便符合收养条件的群众能够通过正规程序从福利院收养到孩子,从而减少买卖儿童现象。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字,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占不到20%。所以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从正规渠道领养,注定是一场漫长的等待。而在西方国家,收养孩子程序清晰明了许多,如果领养者满足收养条件,通常就可以,在法国甚至一般6个月之内都会有答复。
贫穷不能作为贩卖亲生婴孩的挡箭牌,对于卖方市场,更须严惩不贷孩子本身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却被当做商品一样买来买去,且卖家还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比普通的拐卖儿童、弃婴等行为更加恶劣。而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行为却在罪与非罪、定何种罪的基本问题上徘徊。直到2010年3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出台,首次明确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首先,贫穷不是作为贩卖亲生婴孩的挡箭牌,诚然,确实存在一些家庭是属于极度困难,但解放前的峥嵘动荡岁月相比,现在并非到了必须卖儿鬻女阶段。而根据中国《刑法》,拐卖儿童罪量刑方面,没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拐卖数量又达不到三人,最高刑期就只有10年。对于这种以牟利为目的卖子、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行为,应考虑必从重从严惩处。
家庭年收入不过三五百元的云南广南,卖掉自家孩子换钱见怪不怪
更进一步说,打击拐卖的根源,还需要国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安居乐业,才能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
要铲除罪恶土壤,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托举当然,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律、警力打击就能解决得了,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托举。
例如,针对“被解救的儿童无人认养就继续留在买主家”这种所谓“无奈”之举,政府应设法建立相应的“亲子亲卖”儿童救助中心,将被解救出来的婴儿在无人认养前放在该中心里扶养,彻底清除其与买家“父母”的种种联系。唯有这样才可从根本上斩断“亲子亲卖”儿童的“产业链”,达到拯救拐卖儿童、杜绝拐卖儿童案发生的目的。
结语
舐犊情深,“亲子亲卖”则是一幕现实版的人间悲剧。要杜绝悲剧发生,不是只有法律只有严打就能解决得了的,其背后的社会生态如果不能改变,就很难铲除罪恶土壤,而这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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