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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应对拐卖人口的买家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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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4-12-2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江时报》评论员 江勇龙
12月19日,在《宝贝回家寻子网》、宝贝回家志愿者和公安部门等的帮助下,20岁的庄国星回到惠东吉隆,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当年被拐卖时,他年仅5岁(据《东江时报》报道)。
近几年来,从公安部门打拐,到志愿者帮忙寻亲,越来越多的家庭得以团圆。虽然打拐成绩显著,但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有需求。无论是买儿防老,还是买妇女当老婆,这些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何屡禁不止?关键还是法律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威慑收买人。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规定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没收财产,惩罚应该是很严厉的。但是,纵观众多案件判决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的,往往都是实施拐卖、出卖儿童妇女的违法人员;而花钱收买儿童妇女的人,却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该法条竟成为一些所谓“善意买家”的“免责金牌”。许多人花钱买孩子并当作亲生孩子抚养,过程中没有对买来的孩子进行殴打或虐待;一些男子会把被拐卖妇女当妻子对待,对其很好。因此,警方往往对这些买方只进行教育,并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的确,有一些买家是“善意”的,并没有“亏待”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甚至给予优待。但是,这种“善意”是以另一个家庭的幸福为代价的,是建立在另一家庭的痛苦之上的。
没有买家就不会有拐卖。正是有买家这个黑色链条终端释放出的利益诱惑,才驱动了“人口生意”这宗“大买卖”。这些所谓的“善意买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善意,不能仅仅是谴责教育而已,应当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所幸的是,国家立法机关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今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中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草案规定,虽然惩处力度比以前加大了,但笔者觉得还是不够严厉,应当处以实刑,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样才能给所谓的“善意买家”有足够的震慑。
国家立法机关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正在审核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但愿,届时通过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能真正让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产生敬畏,从而减少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发生。

http://e.hznews.com/paper/djsb/20141222/a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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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nameiszmj 发表于 2014-12-3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软弱,就是对广大人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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