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杨某夫妇已生育两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两人又生下一男婴。2011年2月,被告人王某、杨某与李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李某勇扶养。李某勇支付王某、杨某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杨某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2011年10月20日,杨某被警方抓获,王某于2011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其将出生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交给他人扶养,该行为系拒绝扶养行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出卖儿童,因此不宜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刑法中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是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是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在现实生活中,将亲生子女出卖的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杨某扶养3个小孩确实很困难,所以才产生了将小儿子送给他人扶养的想法。被告人王某、杨某是在了解到李某勇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协议中也约定可以到家探访,故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杨某将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其可以得到更好的扶养。因此可以判断被告人王某、杨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予以出卖,所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有些父母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情况,特别是有些父母明知对方不具有扶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扶养目的,为收取钱财而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一旦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以及刑事执法政策方面来说,我国已经实施了涉及28个部委,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并且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http://news.ahyx.cc/anhui/201412/4698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