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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当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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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12-1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青岛一妇女光天化日之下在幼儿园门前抱走3岁女童,幸被热心市民及时发现,孩子才没有被拐骗。这个女童是幸运的,但相比之下,更多的孩子却没有这样的运气。据媒体报道,今年1~11月,仅安徽一省破获的各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就有2746起,解救被拐儿童890名、被拐妇女2479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犯被拐卖者的人身权利,给这些人留下终生痛苦,还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有的父母因为儿女被拐而倾家荡产、穷其一生地寻找自己的孩子。更有个别父母因为难以承受孩子失踪的现实而选择自杀。因此,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不受侵害体现政府的良心和责任,更关乎国家形象、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平安稳定。其实,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下发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文件,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类似案件依然高发,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从根本上看,还是违法成本太低。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是五年,但这个起刑点对那些丧尽天良的“人贩子”来说明显威慑力不足,用五年的自由换取高额的利润,很多“人贩子”愿意冒这个险。其次,妇女儿童的买卖也是有市场的。有句广告语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理,“没有下家,就没有拐卖”。很显然,这个市场不仅需求大,还很“红火”。
  不管是为传宗接代、还是为快点讨到老婆、抑或是为其他险恶的目的,这个市场买家如此之多,无不和社会良知的沦丧、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高额利益的驱动有关。但遗憾的是,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接收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更轻:现行刑律往往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罪情节轻微的,还能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惩处被网民戏称为,还不如惩治收买被偷盗物品的犯罪。
  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要加大惩处力度,更要打击这个过程中的多个方面。笔者认为,对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应把起刑点提到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应把起刑点提升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对没有尽到保护儿童责任的父母也要进行惩罚。如美国等西方国家规定,父母让12岁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里,轻则剥夺监护权,重则构成危害儿童安全罪,这样也能加大父母对儿童的保护。
  最后,普法教育不能丢下。刑罚处罚提升得再高、处罚再严厉,如果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拐卖妇女儿童罪导致的严重后果,类似的悲剧只会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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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舞影天 发表于 2014-12-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20年起刑,严重度根据其贩卖的人口数量与年龄来量化决定。比如成年人一人算一分,青少年2分,儿童及婴幼儿5分,量化后来决定刑期长短,达到一定分数即死刑,比如贩卖5个儿童即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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