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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能涉嫌“强迫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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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亮 发表于 2009-7-1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秦丽云肖品林)明明已经资助了孩子的学费,却还看到他们上街乞讨,这让市民罗女士感到很气愤。她了解到,原来是因为小孩家里实在太穷,其父亲才让他们在上学之余出来乞讨。

  9日傍晚,罗女士坐在阳桥旁大树下的石礅上,旁边还有两个孩子。可两个孩子穿着脏破,年纪稍大的男孩正捧着一本故事书津津有味地看着,小女孩手里则提着一个脏脏的编织袋。

  这两个小孩是罗女士去年通过爱心公益会捐助的对象,她支付两个孩子在民办学校上学所需的教育费用,每年每人540元。男孩小华(化名)今年念初一,妹妹小花(化名)还在念小学四年级,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罗女士说,在捐助之前,她曾去过这对兄妹家,“确实是穷得叮当响,而且他们的父亲曾强迫他们上街乞讨。”罗女士本希望她的捐助能给孩子们一个新的开始,结束乞讨生活。

  “可最近又看到他们上街乞讨了。”罗女士说,前段时间还不怎么常见,最近几天越来越频繁。“估计是放暑假了,他们的爸爸又强迫他们出来讨钱。我每次看到,就不让他们讨了。这么小的孩子,就出来乞讨,连人起码的尊严都没有了,长大了怎么办?”

  记者问两个孩子是不是爸爸叫他们来乞讨的。男孩没有做声,小女孩则腼腆地摇了摇头说:“我不想出来讨钱。”

  “这样下去,孩子怎么办?”罗女士一直想不明白,孩子受捐助了又出来乞讨,是否代表她的“爱心”没有发挥作用。

  ■律师观点

  丛中建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认为,罗女士出资助学,如果孩子的父母确实把这笔钱花在孩子的教育上,那么罗女士的助学目的就算达到了。至于孩子在课外之余,在父母的指导或者要求下做其它一些事情,则是助学之外的事。

  但周律师同时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否则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对残疾人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要求其乞讨的,则有可能涉嫌“强迫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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