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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儿童现象缘何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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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淡忘 发表于 2013-11-4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11-4 14:13 编辑

谢松波

11月2日下午,袁王城广场南侧,停着一辆河北牌照的“寻子车”,整个车身印满了孩子的头像。据了解,6名孩子失踪多年、杳无音信的家长驾驶该车,从北京出发,途经10余个城市后,抵达洛阳。他们一面发放失踪儿童信息宣传册和传单,寻找失踪儿童线索,同时宣传防拐防骗的方法。(11月2日《大河报》洛阳新闻)

儿子失踪多年,这种切肤之痛,让这几名家长从此踏上寻子的路,他们开着一辆印满孩子头像的车,每到一座城市就发放失踪儿童信息,同时他们用泣血的经历宣传着防拐防骗方面的知识。或许,寻子已经变成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将一路的担忧与孤独转化为力量,并渴望能通过自身努力,照亮孩子回家的路。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拐卖儿童的现象并不少见。据统计,从2009年4月全国开展打击拐卖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至2012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解救5.4万多名被拐儿童。仅仅解救出的儿童就有这么多,那也就是说,失踪的儿童远不止这个数字。据2006年《南都周刊([url=]微博[/url])》报道,在518名来自云南、贵州和广东的历年失踪儿童当中,经记者核实,只有31名孩子已被找回。从数据可以看出,失踪的孩子能找回来,只是小概率事件。

拐卖儿童现象缘何时有发生?有人把责任推到家长身上。诚然,家长的监护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他们可以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但他们无法阻止“陌生人”的行为。让家长提供24小时监护并不现实,依靠全天候的监护可能治标,但不能治本。

只要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拐卖儿童还有生存空间,即使家长把孩子看得再紧,安全教育再完善,也无济于事。而要想在高额利润前提下扼杀拐卖儿童现象,不但要给拐卖儿童行为人以迎头痛击,也要让收买儿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条款看,尚不足以震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解救被拐儿童,仅仅依靠警方力量是不行的,因为我们面临警力不足的现状。在中国,民间力量也开始发挥其作用,如“宝贝回家”网站、“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等,但权威性、时效性强的官方信息平台尚不完善。

显然,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面对亲情被割裂,被拐儿童有家不能归的情景,我们每个人都不应该是旁观者。

原帖链接:http://news.163.com/13/1104/02/9CQ6E4G7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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