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警方破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秘密生产地点,待生产后把孩子卖掉,甚至虐待。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要按照拐卖儿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要求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买方打击的力度。”(新华网1月14日) 2014年,电影《亲爱的》成为年度最催泪的大戏。这部电影之所以能触动人心,与打拐这一现实题材有很大关系。拐卖儿童在我国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安部打拐办的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解救儿童2.4万名。微博上也曾发起声势浩大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社会上也有不少失去孩子的家庭建立了互助小组。 但现实远比电影要复杂,打拐任重道远有多方面原因,被诟病已久的“收买免责”就是一例。虽然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给予免责事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出于鼓励收买家庭配合办案等考虑,“收买免责”成为常态。拐卖者重刑入罪,收买者却大多免于刑罚,这一让人看不懂的怪现象堂而皇之地存在着。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一再浅显不过的道理应用在打拐上,就应该是重点打击买方市场。从法律层面终结“收买免责”怪象,或许已不再遥远: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规定有此前免责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与此同时,2013年出台的“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也把买方市场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从“收买免责”到“收买犯罪”的进步,不仅有利于落实对收买者的刑事处罚,更重要的在于法律对社会认知的“引领”作用:老百姓如果都知道买孩子可能被判刑,犯罪成本的提高就能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反,若收买者在案件告破后仍安然无事,甚至产生“大不了再买一个”的想法,只会刺激更多人走上犯罪之路,救孩子的速度恐怕永远赶不上卖孩子的速度。 根治拐卖儿童现象,除了修改刑法加大威慑力度外,还应疏堵结合。一者,随着“单独二孩”已经放开,政策调整会给渴望有更多孩子的家庭更大空间,而不至于铤而走险。二者,还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婴儿性别歧视等恶习要坚决说不,让更多人认识到拐卖儿童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是极端不道德的事实。三者,还应降低领养门槛,加大社会福利院养护的资金、政策扶持,让有需要的家庭通过合法途径领养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