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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拐卖儿童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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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宝贝回家志愿者-大树)
如今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拐卖儿童,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犯罪,这个问题不解决,预防和遏制的路可能还要走更远。
拐卖儿童犯罪的特点:
作案手段主要以骗取、抢劫或收买后再转卖,还有个别女人自生、中间人负责买卖的犯罪团伙;同一案件中被拐卖儿童的流入地相对固定,主要是河南、广东、山东等地区;收买价格和转卖价格均为男高女低。  被拐儿童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结合部、以及民工聚集地。社会治安不好、流动人员多的地区、警察打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多发儿童拐卖。
过去的拐卖儿童来源多数为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少数女婴为捡到的弃婴,少数男婴为犯罪人诱拐或入室绑架、盗抢所得。
  现在的拐卖手段愈加恶劣凶残、多样化, 引诱、欺骗儿童,以物质引诱或撒谎取信于儿童、家长。这是人贩子惯用的作案手段。有的入室偷盗,路遇单个儿童玩耍将儿童偷走;有的是使用暴力手段,如抢劫方式,这类犯罪大量增加,由过去偷偷摸摸发展到明火执仗。
原因分析: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要案。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却屡打不绝。原因有以下几点:
1. 销路顺畅,很大的买方市场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为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同样的原因,在一些贫苦家庭,为了生个“带把的”同样采取了一切置法律不顾的手段;还有一些“富人”为了减少生育成本,也会买个儿子养育。他们根本不会顾忌到孩子的来路,不去考虑孩子亲生父母失踪孩子的悲惨境遇。
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超生的父母因为怕罚款或为经济利益而自愿将亲生儿女卖掉的情况在目前情况已经比较少见。
2. 高额利润诱使铤而走险
而拐入地社会经济相对发达、富裕,拐卖一个儿童或婴幼儿可获得几百元至几万元的收入,特别是拐卖男婴所获得的利润更高。即使是家庭不富裕的人家,为了要个“儿子”也会倾其所有,花高价去买。
乞丐形成职业化,少年儿童的自救能力很差,犯罪团伙便控制和迫使孩子从事街头卖艺、乞讨。为了达到高额回报,还有的将儿童致残、利用残疾博得众人同情心进行赢利。
3. 作案易得手 案发取证困难
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为安全,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有恃无恐。
人贩子或拐卖团伙之所以把拐骗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是因为该地区的人们每天早出晚归忙于谋生,很少有时间在家管孩子,加上治安环境差,这就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4. 打击不力 存在盲点
由于宣传不到位,打击处理人贩子和买主尚未形成声势,特别是取缔买方市场方面缺乏有效手段。,使这类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处,对孩子的需求甚至由隐蔽变为公开;潮汕地区就是这样,人贩子成了当地的“好人”。收买者成为打击盲点 ,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只要收买者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地减少和减轻。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5.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省域、地区之间配合不力,案发地与可能的孩子流入地只是一个协查通报,当地警方往往引不起高度重视。  
 
   治标还要治本:要打拐,也要打买。基本对策和建议:
1、加强基层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及时、准确的交流和沟通儿童被拐的有关信息,形成一定的社会防范网络。应由公安机关牵头,形成打击风暴,加大打击力度,并对人贩子和收买者以及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依法给予严惩,以消除“买方市场”。
2、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村居、民的防范意识,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有关部门须依法办事,严把落户关,决不为收买者开绿灯;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管好自己的孩子;各级政府应为那些因生活贫困而无力照顾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分忧解愁,帮助他们的孩子入托入学。
3、加大打拐宣传力度。将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到偏远山区,使更多农民受益。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拐的宣传,教育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大力发动群众全面监督检举;对买卖儿童行为实行匿名有奖举报制度。
4、充实各地公安部门的打拐力量,现实中基层打拐办已经有很多是虚设机构,无人员编制、无固定人员、无办案经费、无设备设施;许多地方的派出所、刑警队是经费包干,超者自负;因此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办案人员和经费,才能满足流动性打拐办案的需要。
5、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严打儿童买卖。一是对儿童流浪、乞讨、卖艺实行强制性收留救助,对控制者给与打击;二是加强对买方的打击力度,根除买卖市场。三是加强对参与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公安内部和社会人员,只要是为儿童拐卖提供帮助的,要给与打击和制裁。四是纠正24小时立案制度,对于儿童走失,实行即时立案出警,控制失踪儿童的流动速度,便于及时破案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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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 发表于 2009-4-8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cocowa 发表于 2009-5-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匿名  发表于 2009-5-8 20:02
法律力度不够!!!!!如拐卖如同精神上杀人!应同杀人,贩毒.同罪!天下父母联合起来要求政府重视!!
zhongxu 发表于 2009-5-14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5.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省域、地区之间配合不力,案发地与可能的孩子流入地只是一个协查通报,当地警方往往引不起高度重视。  

质疑此点。当然我一天前还很认同这个判断。刚才看了彭文乐父亲的记录,彻底打破了我的这一观点。

只要警方想要做到,采取适当的措施、设定合适的制度,警方完全就可以在事前防范和案发后短时间找到孩子,从而避免了事后大量的财力、人力而无济于事的结果,

还记得我们小区去年四月初一个民工的孩子走失,不知所措的孩子的亲人当时就只会满地打滚了,大声哭喊了,听到动静后,我和别的热心邻居在短时间内,迅速调动小区保安、110民警、热心邻居一起行动、查录象并分头查找,附近的公交车站、等马上布卡设防,结果大约3.5个小时内就找回来了。一个悲剧就此避免了。

所以,重要的还是警方有没有主观积极性。

zhongxu 发表于 2009-5-1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09-5-15 11:43
QUOTE:
以下是引用zhongxu在2009-5-14 22:54:34的发言:

5.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省域、地区之间配合不力,案发地与可能的孩子流入地只是一个协查通报,当地警方往往引不起高度重视。  

质疑此点。当然我一天前还很认同这个判断。刚才看了彭文乐父亲的记录,彻底打破了我的这一观点。

只要警方想要做到,采取适当的措施、设定合适的制度,警方完全就可以在事前防范和案发后短时间找到孩子,从而避免了事后大量的财力、人力而无济于事的结果,

还记得我们小区去年四月初一个民工的孩子走失,不知所措的孩子的亲人当时就只会满地打滚了,大声哭喊了,听到动静后,我和别的热心邻居在短时间内,迅速调动小区保安、110民警、热心邻居一起行动、查录象并分头查找,附近的公交车站、等马上布卡设防,结果大约3.5个小时内就找回来了。一个悲剧就此避免了。

所以,重要的还是警方有没有主观积极性。

----------------------------------- 我同事的孩子两岁半,在云南宣威菜市场,爷爷扭头擤了个鼻涕就被抱走,当时也是警方,亲戚全部出动,设关设卡,3个半小时后人贩子把孩子扔在一个建筑工地的草地上,被人发现打110获救。所以,警力非常非常重要,而很多很多地方的警察都是吃人饭不办人事。麻烦点怕什么呢,你既然是人民公仆,就要为民办事,不然,天诛地灭!
zhongxu 发表于 2009-5-1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  发表于 2009-5-23 10:15
这些贩卖人口的人可恨,那些买孩子的也是非常之可气,逮着也一并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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