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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旺盛的“买方市场”拐卖不可能那么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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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条媒体刚刚发布的消息让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眼前一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提出“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而“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正是作为政协委员的他一直在努力推动的。

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刘白驹委员,接触过不少拐卖的案件,而总结长期“打拐”的经验教训,他得出了一个这样的认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不力,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长期存在并且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白驹委员告诉记者,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一个犯罪的链条。如果没有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就无利可图;如果没有旺盛的“买方市场”,拐卖妇女、儿童就不可能那么猖獗。

“没有买的,哪有卖的?”刘白驹委员说,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切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之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刘白驹委员告诉记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的阻力,但却导致现实中的“可以”变成“应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几乎是“有律无案”。

刘白驹委员说,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到解救,往往间隔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直处于“非犯罪”状态。因此,拐入地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事情往往视而不见,知情不举,被害人控诉也不被受理,甚至对收买人进行保护,通过违法的婚姻、户籍登记,使收买“合法化”。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更是抱有侥幸心理,得过且过,违法成本很低。

刘白驹委员认为,在客观上,收买人是人贩子的“共犯”和“帮凶”。虽然不能将他们与人贩子等同对待,但使他们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是他们行为理应获得的后果,这才可以体现法律的正义。

刘白驹委员同时表示,为了减少解救的阻力,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但不阻碍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或者不阻碍解救的,应给予肯定,给予宽大处理,但肯定和宽大的程度必须适度、合理,“宽大处理的底线应是追究刑事责任但‘免除处罚’,而不应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连任委员,刘白驹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曾提出相关提案,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让他又看到了新的希望。他准备在此次两会上再度提出《关于修订〈刑法〉,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在提案中,刘白驹委员建议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订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第241条第一款增加罚金刑,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刘白驹委员说,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人权和违背人伦的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要打击拐卖;二要打击收买,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本报记者 乔虹)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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