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在广东东莞打工的湖北人徐见成的年仅4岁的女儿在家门口丢失。23日,他在网络上看到一张长沙女童卖报的图片,发现该女童正是他的女儿,于是风风火火赶来长沙寻女。(《长沙晚报》2月24日)
先让我们用法律说话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文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令人悲哀的是,一名4岁女童在长沙市街头迎风卖报,起初只是成为当地网友猎奇的图片,然后又成为当地报社吸引眼球的新闻报道,并化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轻轻感叹。尤其是,当地网络媒体在引起市民关注后,又派记者进行一番所谓的调查,更只是一场“打草惊蛇”的盲动。于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下,我们不妨质问当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当地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你们在第一时间到底做了什么?你们为何没有及时采取干预行动?
其实,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全可以浓缩为一句老话——“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扪心自问,假如自己年幼的孩子流落在外,竟有可能被拐骗到千里之外的某个城市,过着乞讨、卖报、卖花之类的凄惨生活,任何一位做父母的人都如何不悲痛欲绝?既然如此,又如何能眼看别人的孩子在受苦而无动于衷?“各人自扫门前雪”的道德恶疾,在人口流动性如此巨大的现代社会,面对孩子可能遭遇的拐骗拐卖的危险,而前所未有地显得如此令人深恶痛绝。
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砌成一道长城,为保护千千万万少年儿童提供了制度保证。尽管这项制度仍有许多具体操作细则留待落实,但它所包含的所包含的“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的法律精神,已经为我们“该出手时就出手”创造了坚强的支持。该出手时不出手去救助身边遇难的未成年人,透出人群的冷漠。生活在这样一座城市的成人,也许应该因此蒙羞。(宣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