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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将子送养给他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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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2-11-1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天有眼 于 2012-11-17 17:49 编辑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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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光明 发表于 2012-11-1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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