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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儿卖女 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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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9-1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这名妈妈却将3岁的亲生女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9月13日,记者从福州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侦大队获悉,这名狠心妈妈和同伙已被抓获。(据《海峡都市报》9月14日)  那么,这名狠心的妈妈章某为什么要卖自己亲生女儿?在这背后有着怎样鲜为人知的故事?还是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其中详情。今年44岁的章某在2008年认识郭某后,两人未婚同居,与2009年7月生下女儿。由于章某没有工作,全家人的生活都是依靠郭某打工赚钱维持,生活过得很艰难。
  今年2月初,因二人感情破裂,郭某提出要分手,章某便要求其每个月提供文文的抚养费。后因郭某长期没能支付生活费,没有经济来源的章某觉得自己无力独自抚养女儿,便找到邻居林某,希望能给女儿找一户好人家。8月31日,章某通过中间人林某、衣某介绍,将其女儿以2.3万元卖掉。9月4日下午,郭某得知文文不见了后,立刻报警。被抓获后,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目前,章某、林某已经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全力寻找被卖女童。
  孩子是父母的命根子,天下没有哪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因为生活上的艰难,章某竟然吧自己的亲生女儿给卖掉了。可是,无论再大的困难,大人能够活下去,就应该有孩子活着的希望,做母亲的,遇到了一点困难,就把自己的亲生女儿给卖掉了,这样做怎么能够于心何忍?既然当父母的给了孩子生命,就应对孩子负责。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亲生母亲为摆脱自己的负担,不尽义务,将亲生子女卖掉,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条件地推向社会或他人。其实,除了母亲,父亲和其他的亲人在孩子出生的一刻一定也是非常高兴的,但高兴之余,难道就没有感到一种责任在身吗?
  在旧社会曾经出现卖儿卖女法现象,那是因为在缺衣少粮,没有吃、没有穿的旧社会,为了孩子的生存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现在是新社会了,人们的生活富裕起来了,国家的法律法制健全了,卖儿卖女法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将孩子卖给不具抚养能力的人,应构成遗弃罪。”显然,章某和她的邻居都属于违法的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每一个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孩子都是宝贝,容不得任何人抛弃、糟蹋。轻而易主、不负责任地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掉,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不道德,不仁义,缺乏亲情,而且法律还会追究法律责任,更是被全社会所不齿的行为。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1209/3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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