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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手遏止弃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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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荫 发表于 2008-9-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法律之手遏止弃婴事件
www.cnjxol.com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08年09月01日 13:55:29

晚报8月26日报道,出生才两三天的女婴,被人遗弃在公厕内;8月28日报道,一个3个月大的女婴被母亲抛弃在医院楼道内;8月30日报道,又一女子在医院狠心弃婴。

这样的弃婴悲剧,在我市接二连三地上演,令人唏嘘,更令人震惊和愤怒。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父母变得如此残忍,不惜舍弃孩子而去?

从众多媒体报道中我们知道,许多弃婴缘自非婚生育或是婴儿有不同程度的病残,父母没钱给孩子治病,就会把孩子遗弃掉。另外,“重男轻女”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有些夫妇为了能生个男孩延续“香火”,不惜遗弃刚出生的女婴。倘若没有社会上好心人的善举,这些弃婴无疑面临着死亡的危险。这些弃婴的父母,与谋人生命者又有何异?

也许他们本来就不该来到这个世界,但不管怎样,生命总是无辜的。因而,弃婴的行为毫无疑问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遗弃婴儿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弃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究竟怎样的行为才属“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没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要找到弃婴的父母非常困难,因而,面对弃婴事件,人们多以让弃婴找到归宿、得到安置为目标,追究弃婴父母责任的事往往不了了之。据笔者所知,弃婴行为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但没听说追究过谁的法律责任。

生命始终是第一位的,任何人的生命都应当得到尊重。因而,对于弃婴现象,一是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如加强婚前检查、孕期保健等,做到优生,避免生出病残婴儿。二是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让追究弃婴父母刑责有法可依,用法律之手遏止弃婴事件。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余心言(南湖区)    编辑: 陈嘉

http://www.cnjxol.com/xwzx/xwrp/content/2008-09/01/content_818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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