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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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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求索 发表于 2012-3-2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ibei 于 2012-3-29 09:34 编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
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背景和挑战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行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和打击。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部署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成立由公安厅牵头,妇联、各地(市)公安处(局)组成的工作小组,成功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抓获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安置)了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人流、物流、资金流进一步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时有发生,并呈现出一些新动向、新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以介绍对象、谈恋爱为名,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用暴力威胁、子女要挟、麻醉等手段将我区农牧区妇女儿童拐入内地贩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作案手法狡猾诡异,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建设。
三、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采取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规范全区反拐日常工作,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有效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四、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一)设立打拐专门机构。为加强对全区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公安厅要在刑侦总队增设“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侦查支队”,机构建制为正科级,人员编制暂定10人,工作人员在全区公安机关和应届毕业生中招录。
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面掌握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动态,建立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资料,指导、协调全区打拐工作,防范和打击区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负责建立健全日常打拐工作机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组成打拐工作组开展解救、安置工作,以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稳定;各地(市)公安机关及铁路、民航公安机关都要切实加强打拐专业队伍建设,指定部分民警承担打拐工作任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多发的县级公安机关,也要指定相应的民警负责打拐工作。
(二)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法严厉打击我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加强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合作战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及时发现、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决定建立全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机制。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公安厅总协调,形成由组织部(人事厅)、宣传部、综治办、人大法制委、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拉萨火车站、交通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民航局、广电厅、扶贫办、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打拐事务。
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3、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反拐工作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4、联席会议议题:传达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通报全区打拐工作情况;通报全区打拐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研究我区打拐、解救、安置等问题和措施。
5、联席会议应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召开,全面通报犯罪情况,深入交流协作工作经验,协商解决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6、各地(市)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7、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切实加大打击和解救工作的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
1、各级政府要把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反拐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未用完的经费,转入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经费的划拨。
2、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全区反拐工作启动资金,由公安厅商财政厅落实。
3、各地(市)根据本地财力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本地(市)反拐工作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必须及时划拨。拐卖妇女犯罪较为严重的地(市)可根据反拐实际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4、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包括申请国内外有关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多渠道募集资金。
五、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大法制委、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2)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公安厅负责,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公安厅负责)
(4)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厅负责,教育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城镇社区、农牧区、拐卖妇女儿童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四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治办负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牧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扶贫办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农牧厅、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民政厅负责,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司法厅负责,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教育厅负责,民政厅、文化厅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的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民政厅负责,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厅负责,综治办、妇联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事厅、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拉萨火车站、交通厅、民航局负责,公安厅、司法厅、团委、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综治办负责,公安厅、民政厅、团委、妇联、扶贫办配合)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9年上半年,我区和两个主要流入地(甘肃、青海)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打拐协作机制。(由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力争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有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地、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公安厅负责、人事厅配合)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公安厅负责,教育厅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公安厅负责,综治办、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以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婚姻介绍为由、采取欺骗手段牟取暴利进行诈骗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厅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公安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公安厅负责,民政厅、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公安厅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民政厅、财政厅负责,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民政厅负责,公安厅、教育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厅、团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教育厅负责,民政厅、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民政厅负责,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民政厅负责,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教育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民政厅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民政厅负责,团委、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厅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公安厅负责,民政厅、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卫生厅负责,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厅负责,综治办配合)
(五)加强区域协作
1、工作目标
加强区域间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区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区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与邻近省(区、市)的合作,与邻近省(区、市)加强反拐工作中情报交流、证据共享和联合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合作。(联席办公室负责)
(2)切实做好涉外案件的预防工作。(公安厅负责,外办、妇联配合)
六、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市)、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转自: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1294479/n1294555/n1329400/187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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